1,支付外汇时交了15的代扣代缴税支付时只抵扣10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分公司或者代理人的话,就由接收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和附加税等,但是税金的实际承担着该是收款方。

支付外汇时交了15的代扣代缴税支付时只抵扣10

2,看了你对外付汇税金代扣代缴问题的解答可是还是没有明白含税所

先计算含税所得=A/(1-5%-核定利润率*25%)则营业税=含税所得*5%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是营业税的7%、3%、2%所得税=含税所得*核定利润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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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对外付汇税金代扣代缴问题的解答可是还是没有明白含税所

3,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1、如果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或者税务协定规定可以免税的,不需要代扣所得税;2、一般情况下, 不管其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均按25%计税的;3、企业筹划时需要先看税务协定,如果可以免税的,就不用申请了,如果需要交税的,可以考虑设立机构场所(需要评估税负)

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4,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劳务费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000元的,扣除20%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债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怎么计算

还有营业税5.6%。 如果有双边协定的是10%,1: 对方付代扣代缴所得税, 你付营业税,则:对方利息收入的人民币金额 /(1-5.6%)*10%2: 对方付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则:全部税款为: 对方利息收入的人民币金额*15.6% 其中对方付代扣代缴所得税=对方利息收入的人民币金额*10%
举个例子:假定利息是10000元,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是2000元,分录:1、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 10000贷:应付利息 100002、支付利息并扣税:借:应付利息 10000贷:银行存款 8000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3、代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贷:银行存款 2000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对方利息收入*适用所得税率是代扣代缴的金额,一般有双边协定的是10%,没有的是20%.

6,向国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应代扣代缴哪些税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你好!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5%?并缴纳营业税金附加和所得税。请注意,你公司是代扣代缴,缴税主体是国外公司。纳税基数:10W/(1-10%)如有疑问,请追问。

7,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境外付汇需要代扣哪些税款

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营业税,税率是5%。同时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的附加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建税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附征率为2%。 2.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境外付汇时应按10%的税率计算并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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