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183天什么意思,183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03:41:55
1,183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当然要缴纳,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对于境内所得要申报纳税,对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不征收
2,外国人183天 个人所得税
主要还是要看看说的是来自境内的说的还是境外的由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是不会根据天数来计算的。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或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 不纳税 不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
超过5年 在我国纳税
3,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作为一门科学在我国的出现较晚,发展时间也较短,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笔者认为,给一事物明确概念,一是必须符合词义,二是必须符合客观实现。前者重点在词的内涵,后者的重点在客观实在。正确的观念表述是词与客观实在的辩证统一。因此,国际税收概念应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涉及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国之间,涉及一些国家、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地的税收。由此可见,国际税收是由国际和“税收”组成的合成词组。税收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使用的,勿需再作明确。这里我们只需探讨“国际”的内涵。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港籍可以在内地当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5,外国人来中国出差累计超过183天 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在国内没有
不用交税。第一,没有固定住所,也不是在中国居住。(是非居民纳税人)第二,也没有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时间也不符合。第三,在境内没有收入,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对境外收入征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无税收协定)或者183天(有税收协定),不超过一年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他就在中国境内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月居住不满一个月的,按时间比例计征个税。不超过1年,不需要纳税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你好!不用交税。第一,没有固定住所,也不是在中国居住。(是非居民纳税人)第二,也没有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时间也不符合。第三,在境内没有收入,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对境外收入征税。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作为一门科学在我国的出现较晚,发展时间也较短,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笔者认为,给一事物明确概念,一是必须符合词义,二是必须符合客观实现。前者重点在词的内涵,后者的重点在客观实在。正确的观念表述是词与客观实在的辩证统一。因此,国际税收概念应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涉及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国之间,涉及一些国家、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地的税收。由此可见,国际税收是由国际和“税收”组成的合成词组。税收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使用的,勿需再作明确。这里我们只需探讨“国际”的内涵。税收协定亦称“税收条约”。主权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书面协议。可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定两种。前者指国家间对某一单项税收问题达成的协议,如关于增值税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互免税收的协定等。后者即国际税收领域关于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为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收、以及协调相互间税收权益而签署的政府间或国家间双边税收书面协议。
7,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83天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题中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题中,外国公民(假设其所属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2009年10月1日入境,至2009年12月31日至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就其取得的、由其就职的境内机构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度内,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与2009年度一样办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的,则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无论是其就职的境内机构还是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题中外国公民,2009年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缴纳的,应当补缴;2010年度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薪金的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题中可以这样理解,但需补充的是,所说的“国内部分”、“国外部分”,均仅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说白了,也就是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限的计算,都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跨年计算。所以,题中所提到的“多交少交”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还是要看看说的是来自境内的说的还是境外的由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是不会根据天数来计算的。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或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 不纳税 不纳税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超过5年 在我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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