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的免税项目

假设 企业销售的货物 全部免税,这样的企业。比如农业企业,农产品全部免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应对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2、对于两种项目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会计的免税项目

2,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

1、无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假、联数不全、毁坏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为无效发票。) 2、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物品。 改变用途的购进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转出税额=转出外购货物金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区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其他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

3,进项增值税发票

在企业中如何操作进项增值税发票? 1.及时清查供应商给我们发出的货物,给我们的进项发票是否一开出。2.到月底计算一下已有进项税发票和本期开出销项税额的差距是否在自己的计划之内。如果没有想办法索要进项发票。3.到月底认证发票时,不要全部将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按自己这个月要交多少税来决定的,应认证发票金额=已开具销项税额-应交税金。不要多认证,因为增值税发票当期一旦认证必须当期抵扣。就不能留抵了!到时候无法交税,税务局不会同意的。
1.先到税务局认证柜台进行发票认证2.认证通过的发票入帐,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进项 贷:现金等相应科目3.月末,计算应纳税额4.下月初,根据应纳税金明细帐填纳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购货取得的,销货方开的。销货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
收到增税发票后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进项增值税发票

4,什么叫进项税额

什么是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你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价外税.

5,啤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现在还需要备案吗备案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9条第9款第9项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天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柏、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其中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就包括了酒糟,故无须单独备案。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9款第9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进的货物主要生产出了两类产品,一是啤酒,啤酒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二是酒糟,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酒糟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货物。因此,还需要依据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用于免税酒糟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物作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所以啤酒企业销售酒糟不用计提销项税,但要做进项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哪些行业需要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rtf:根据最新财税【2013】 106号文,纳税人提供以下的跨境服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b.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6,新旧增值税的差异比较资料

为切实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以下简称旧《细则》)相比,新《细则》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都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新《细则》与旧《细则》的主要变化或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革方案的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核心是落实到位,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旧《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进一步了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原来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原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调整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  新《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项规定同现行政策相比,将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由12个月延长到36个月。  五、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进行了调整  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而旧《细则》是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涵义却不相同。
新的有税号

7,增值税中什么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十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收款单位与凭证开具单位不一致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兼营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用于个人和集体福利消费不得抵扣。
首先,你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其次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予抵扣,用于集体福利货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予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予抵扣(也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最后就是发生销货退回的不予抵扣。
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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