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审核的方法

税务登记审核的方法有: B,案头审核 D,实地审核A,内容审核---可能是不具体吧,包括了案头审核 、实地审核和其他,对税务人员要求没有怎么高吧。C,申报审核----没有这种说法。
是,你根据总账填写就是了,如果不存在欠税情况,找找你的专管员很好解决,我以前办理过,很好弄得,根本不用税务审计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

税务登记审核的方法

2,关于公司正常营业期间未发生业务一直纳税零申报存在的税务问题

这位网友您好: 税务部门对连续超过三个月零申报的单位,实行非正常户管理,将其列入非正常户,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对象.待其正常申报后,再行调整。税务部门将定期评估零、负申报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对所有发生零、负申报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列出清单,通过案头审核、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一系列的纳税评估措施,找出零、负申报的原因。 对正常情况,如企业产品受季节、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产生的零、负申报,排除疑点,视为正常申报;对人为调节税款,如虚列增进项或不计销项税额等形成的零、负申报,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列入日常税收重点监管对象。 总结:针对你的情况,完全没有问题,可以继续零申报直到正常营业。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税务目前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限制,只要是真实的没有经营业务的发生,就可以一直零申报。当然企业长期零申报,可能会引起税务的注意,并作为检查的重点对像,但只要是真实无销售无经营的情况,只要你解释得通为何一直没业务而又不注销,检查不出问题也不会有什么后果。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关于公司正常营业期间未发生业务一直纳税零申报存在的税务问题

3,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有什么利弊

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利是企业的规模看起来更大,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弊是企业要承担的有限责任从30万变成100万。 问题补充: 在缴税方面有什么变化么?变资该找什么部门呢?在缴税方面除了要交印花税=70万元*5元=350元外,其他没有协作者以变化。变资该找工商局,先要把注册资金70万元存入银行的验资账户内,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啬,就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了。
有利的方面是:公司的可信度大,对于一些需要招投标的公司可能会对公司的中标有利。不利的方面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大,次月需要缴纳资本印花税,增加的部分70万×万分之五=350元;第二公司每年工商年检的时候对资本做案头审核,也就是你要避免资本不实的现象。
you,zhao shui wu ju
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可以提高盈余公积金的金额。
纳税方面没有什么变化吧。你是注册资金变更,要先到当地的工商局咨询办理相关手续的。
从企业的发展的角度来说,利大于弊。注册资本的提高,反映了企业的前期运营状况良好,管理团队良好,企业的诚信度提高。未来企业的发展呈上升趋势。能力强的企业需要承担同等强度的负担,有限责任也会提高。

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由30万变成100万有什么利弊

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交叉稽核比对是怎么回事

1)税务部门对新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检查的内容是:(一)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三)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所以查库存情况不是重点。2)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没有强调货物实际到达时间,因此可以抵扣。

5,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为什么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因为只有困难减免税务部门有相当的审批弹性,可以减可以不减,也可以多减,可以少减。而政策性减免,哪怕就是批准类的,只要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如果个别人还想玩权,从内部监督来说,可能面临追责;从外部来说,随着大环境的改变,征纳行为越来越规范,以后纳税人申请复议诉讼可能会更多,纳税人更敢与税务部门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该优惠的还是得优惠,不会因为是批准类的,便可以因为不批而不让纳税人享受。另一方面,核准类也好,事后备案类也好,纳税人资料报来了,接下来都有个审核的问题,审核资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跟批准类事项的批复不能优惠有什么不一样吗?我觉得没有。以前还专门百度了备案是什么意思,备案就是有什么事我告诉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问题在于:1、你报的资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于不同意。此处说的资料不全,是指纳税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过高不愿提供。2、你报的资料虽然表面上都齐全了,但转到后台仔细审核,发现并不符合政策或优惠条件,这时,税务部门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行吧。税务部门接到纳税人的资料后不审核,不评估,那是不作为,是要追责的。只要审核,就有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可能。以前对备案有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之分,该事前备案的如果没备案则会带来不能享受优惠的结果,好象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审批,所以后来总局发文,事前没备案的应该通知纳税人补备案,备案之后还是可以享受。这次纳服规范中干脆没有事前备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后备案优惠了。但事后备案优惠的原则是,也得通过审核完全符合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仅仅因为是事后备案类,纳税人报告了就可以无条件享受,那税务部门什么都不需要管了。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

6,浅析如何在税收约谈中实现与纳税人有效沟通

税务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税收评估人员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评估人员在案头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面对面沟通和说明。约谈是评估人员验证审核分析结果,了解问题真相的重要渠道,也是为纳税人提供的更为深层次的一种服务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约谈,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并给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尊重,有利于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密切征纳关系。因此,沟通在评估约谈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何实现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税务约谈人员必备的基本功。一、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消除沟通的障碍沟通是指两个或多位个体或群体之间交换信息和分享思想及感情的过程。心理学把沟通看成为一种社会交互过程。著名心理学家HerbertSimon给沟通下的正式定义是:沟通指一位组织成员向另一成员传递决策前提信息的过程,沟通对管理人员来说非常重要。通过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税收专业知识,促进主动沟通,对税收约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约谈人员沟通的心理水平。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尤其是纳税评估人员的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纳税人心理的基本规律并正确引导纳税人的需求,从而在法理的框架内予以满足,拉近与纳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要善于培养镇定情绪和良好的心理气氛,创造一个相互信任、有利于沟通的环境,有助于真实地传递信息和正确地判断信息。(二)是提高约谈人员的综合素质税务约谈要求约谈人员不但要了解税收工作本身,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这要求税务人员必须提高综合素质。在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培训,组织约谈人员进行案例评析,逐项分析约谈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约谈方案并注意推广。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约谈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是调整约谈人员的心态个体的情绪对沟通的过程有着重要的影响,愤怒、轻视等负面情绪极易引发对信息的误解。因此,税务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应主动调整心态,保持心情平和,不使自己的心情因纳税人的服饰或措辞等外部信息而产生波动。(四)是要学会因人制宜沟通者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心理特征、知识背景等状况,以此调整自己的谈话方式和措辞。譬如,在与纳税人沟通时,如果一味咬文嚼字,援引政策法规中专业术语,势必在沟通的双方间造成一道心理上的鸿沟。此外,在与纳税人进行沟通时,也要避免使用反问或斥责等质疑对方专业素养的语气。二、注重有效倾听,扑捉有价值信息注重有效倾听就是认真倾听纳税人表达的内容,观察纳税人非口语行为,如眼神、神态、身体动作、声调或语气等,并注意其隐含的意义是否与口语内容相符合,适时给予适当而简短的反应。有效倾听是高效沟通的基础元素,能帮助约谈人员更加接近纳税人的感觉与经验。只有做到有效倾听,才能保证沟通的顺利进行。(一)是要消除外在与内在的干扰(二)是使用并观察肢体语言在约谈的过程中,肢体语言比口头语言能够表达更多的信息,因此,理解纳税人的身体语言是沟通得一个重要途径。从纳税人的目光、表情、身体运动与姿势,以及彼此之间的空间距离中,约谈人员都能够感知到对方的心理状态。约谈人员可以通过仔细观察纳税人的反应或行动来间接获取反馈信息。这些非语言暗示也是比较隐微的暗示,例如经由呼吸、肌肉紧张状态、脉搏频率、瞳孔扩散、流汗程度等等观察。事实上,每一个沟通行为都有一个社会层次和心理层次讯息。(三)是注意听取关键词所谓的关键词,指的是描绘具体事实的字眼,这些字眼透露出某些讯息,同时也显示出对方的心理和情绪。尽量多的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然后再开始做笔录,使被约谈人无法抵赖。如某综合超市销售变动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异常,春节旺季月申报销售收入才100万元,该超市销售部经理被约来后,约谈人员先和他聊聊经营情况,经营毛利有多少?每天营业情况怎么样?春节期间销售形势如何?经理讲:“平时一天销2-3万元,春节期间还可以,三天就销售100多万元。”此时约谈人员立即指出其元月份总共才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让其解释具体原因,经理哑口无言,只得道出实情,原来是元月份的销售收入没有全部入账。(四)是暗中回顾,整理出重点,并提出自己的结论当约谈人员和纳税人谈话的时候,可以利用几秒钟的时间在心里回顾一下对方的话,整理出其中的重点所在。删去无关紧要的细节,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方想说的重点和对方主要的想法上,并且在心中熟记这些重点和想法。暗中回顾并整理出重点,也可以帮助约谈人员继续提出问题。如果约谈人员能指出对方有些地方话只说到一半或者语焉不详,说话的人就知道,约谈人员一直都在听他讲话,而且也很努力地想完全了解他的话。如果约谈人员不太确定对方比较重视那些重点或想法,就可以利用询问的方式,来让纳税人知道约谈人员对谈话的内容有所注意。三、换位思考,掌握纳税人的需求真正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是税务机关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做好约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这就需要约谈者亲身去体会、体验,闭门造车只能了解一些表面的、肤浅的内容,不可能真正全面掌握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要换位思考,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把所有的可能性尽最大可能想全面,先找出对方是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对方无法自圆其说。例如某制药公司按设备投入产出比例,原材料超过正常损耗,账面上没有作真实反映,随即对该企业会计、经理进行了税务约谈,企业开始不认账,由于该约谈人员掌握材料充分,约谈中攻其不备、出其不意,列举了大量例证、数据,最后被约谈人心服口服,及时补交了税款和罚款。通过有效的沟通,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平对话的平台,能够使征纳双方相互沟通,通过对纳税人进行专业税收辅导和帮助,促使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偷税行为提供补救的机会,体现税收执法的人性关怀。同时,通过约谈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的途径。(来源:江西省上犹县地税局)

7,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这个辅导期是什么意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编辑本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问题解答  我们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为千元版,现有3个问题:  1.是否为不含税价格可以开具到9999.00?  2.我们为汽车销售,是否必须为0.1,0.2台开具?可否0.25,或者0.3+0.3+0.4来开具?  3.发票不够用可否再次购买?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为不含税价不超过1万元,含税价不超过1.17万元。  2、当销售汽车的单价超过开票限额时,您的台数可以开成小数。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暂认定期限或辅导期是否到期;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编辑本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编辑本段   一般纳税人税负计算   税负是指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承受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税法并未规定税负的具体标准。   对于税负的计算,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办法》规定:   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说简单一点,就是刚开始做一般纳税人..怕企业不会按正常的操作流程进行相关的处理..所以税务对监管严格一点.对企业进行辅导...等企业熟悉了一般纳税人相关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的知识后...也就步入正轨了..就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就是进项税金隔月抵扣,这月认证的进项票下月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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