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纳税人批得结果是什么,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2 17:45:53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百财易会计教育华苑校区老师为您回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在纳税人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怎样划分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 请兄弟姐妹们帮我
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就是纳税人同时经营应交增值税的项目和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购入货特或劳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部分,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题目中购自来水进项税0.6万元,购电力进项税8X17%=1.36万元,共1.96万元,应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200/(1000+1200)=54.55%,允许抵扣进项税1.96X54.55%=1.07万元。兼营部分也一起全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全部缴纳增值税
4,兼营业务纳税所得税
所得税应该合并计算,根据你企业的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兼营行为要分别核算,可以把销售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是按利润总额预缴的,年终汇算清缴,不需要分开。与各种收入的多少没关系。 兼营行为定义: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5,关于新税法兼营的问题中什么情况适用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兼营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确定适用税率。 书上也有说 不能分别核算的 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
这句话好像有点不对啊,我看书上说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应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啊.你是不是搞错了.
从高适用税率指的是你经营的是不同的应税行为.比如你是建筑公司,建设桥梁道路的.但是你又兼营销售不动产.那么,建设桥梁道路得按3%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又按照5%征收营业税,如果这个情况你分不开,那么,就全按照5%征收营业税了,这就是从高适用税率.
核定营业额啊,就是你每年的营业额太少了.交的税特别少,税务机关就需要进行核定.让你我每个月固定交多少.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要适用从高税率,看你的主营缴纳什么税种,那么不能分别核算的也合并缴纳你的主税种。
6,对于兼营的企业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按照增值税收入
分开计算的,只有增值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才会让转,营业税收入达到的不算一般纳税人针对的是交增资税的企业,所以国税收的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就是地税局的收的。一企业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同时还从事开关柜、电熔柜制造(大部分均自产自用)。因该企业大部分为建筑安装收入,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部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近期国税部门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请问:税务部门的作法是否合理?因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上不对外销售,进项税额总为负数,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增值税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内容请高手作答
1.CD 2.C 第一题A项,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这时要根据主业来判断所缴纳的税种。很明显,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医疗服务,并非销售药品,因此应当全额征收营业税,非增值税。 B项,和A项一样,主业是邮政服务,也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C项,是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判断的依据是,销售和安装是同一个业务中发生,并且商店的主业是销售空调,即货物。并非主业提供安装劳务,所以应当按照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D选项,和C选项是一个道理,汽修厂是主业维修并非洗车,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站在堵塞税收漏洞的角度来考虑的。假设税法规定,向D项这种情况可以把修理和洗车分开开票,分开缴税的话,那么比如一个人即修车也洗车,假设一共花了1000元,实际上修理是800元,清洗200元。那么汽修厂很可能是开票时修理600元,洗车400元,这样的话,是不是逃了很大一块增值税啊。 第二题,选项A的确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关键是,题目中说到,“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这就表明着两项业务并非同时发生,所以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增值税货物和营业税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选项B也是缴纳,增值税,但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全部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因为税法规定,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这个选项中本身就都是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不存在混合的问题 C项首先可以判断,这两个行为在一个销售中发生,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同时主业是增值税,因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D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主业是营业税,所以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一、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1、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增值税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食品,又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纳增值税货物的同时又兼营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农业机械,同时又从事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的修理和修配的应税劳务。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其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企业在从事应缴纳17%增值税的化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同时,又从事应缴纳5%营业税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2、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本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某电动机厂全年取得105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中1000万元为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电动机的销售收入,50万元为向购买方提供电动机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3%税率的运输费收入。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从上述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营行为中的第一种情形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此情形下都是适用的增值税,与非应税劳务无关,所以不会与混合销售行为产生模糊和混淆。由于兼营销售中第二种情形的特征为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一个“兼营”,一个“涉及”,两者如何区别呢?这就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税务人员日常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所在,实务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主要从是否有从属关系的角度予以区别。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其提供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例如,上述举例中,电动机厂所取得的50万元运输收入是由于其在销售电动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电动机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从属于电动机的销售行为,且运输业务收入在1050万元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没有超过50%,所以,该销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应并入电动机收入一并缴纳17%的增值税。再如,某公司为了提高资产利用率,将其闲置的场地和仓库对外承接仓储业务,某年度取得仓储业务收入为229万元(该公司年销售总收入为3085万元,其中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为2856万元)。此例中该公司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与其销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没有任何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该公司而言,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典型的兼营行为,所以,对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和取得的仓储收入应分别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税率和5%的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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