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三、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要交哪些税

都是一般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话,是按照15%税率征税的。具体请浏览doctsu 在163的博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大全”上面有更详尽的资料
首先,你获得了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没有,这个是可以免部分税的。作为生产型企业,主要也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有自有房屋的有),土地使用税(一般都有地),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还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和一般的生产型企业相比,高新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如免、减、低税率等。

高新技术企业要交哪些税

3,高新技术企业是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一)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 深圳经济特区内(指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盐田区)在2008 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符合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符合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高新技术企业是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4,高新技术企业哪些所得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有2点: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征收,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认定后连续三年享受优惠,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再次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  (三)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七)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研发项目文件;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备案资料:a.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b.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优惠预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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