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甚么叫税收协议待遇

是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议

甚么叫税收协议待遇

2,税收协定待遇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知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道)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版按照国内税收权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待遇是什么

3,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作为一门科学在我国的出现较晚,发展时间也较短,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笔者认为,给一事物明确概念,一是必须符合词义,二是必须符合客观实现。前者重点在词的内涵,后者的重点在客观实在。正确的观念表述是词与客观实在的辩证统一。因此,国际税收概念应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涉及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国之间,涉及一些国家、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地的税收。由此可见,国际税收是由国际和“税收”组成的合成词组。税收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使用的,勿需再作明确。这里我们只需探讨“国际”的内涵。

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4,为什么说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一般两个国家直接的税收协定名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名称就能看出来,就是说你们国家有什么税,我们国家有什么税,那些税是重复征收的可以减免,哪些是不可减免的。所以说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没有国内的税法,也就谈不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了。这是我自己理解的,非官方。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议,也称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国际税收条约,需要经过相关国家议会批准(我国是全国人大),其效力要高于国内的税收法律法规。

5,税收协定国居民是什么意思

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税收协定的目的: 1、经济合作:资本、技术、人员 2、税收法律协调:划分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消除歧视待遇 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换、征税协助、争端解决、防止偷漏税
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是指税收协定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执行有效。

6,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亦称“税收条约”。主权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书面协议。可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定两种。前者指国家间对某一单项税收问题达成的协议,如关于增值税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互免税收的协定等。后者即国际税收领域关于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为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收、以及协调相互间税收权益而签署的政府间或国家间双边税收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作为一门科学在我国的出现较晚,发展时间也较短,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际税收概念的认识还很不一致。笔者认为,给一事物明确概念,一是必须符合词义,二是必须符合客观实现。前者重点在词的内涵,后者的重点在客观实在。正确的观念表述是词与客观实在的辩证统一。因此,国际税收概念应表述为:国际税收是涉及国与国之间、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国之间,涉及一些国家、进而可以扩大到世界各地的税收。由此可见,国际税收是由国际和“税收”组成的合成词组。税收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使用的,勿需再作明确。这里我们只需探讨“国际”的内涵。

7,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国际运输缔约国双方对国际运输收入如何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五项 :“(五)第(七)项对国际运输一语的定义表明,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以船舶和飞机经营的运输,除了企业经营运输的航程仅在缔约国境内各地之间以外,其余应作为国际运输。作为国际运输同一航程的一部分,在缔约国一方境内各地之间的运输部分也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新加坡飞抵上海,然后作为同一航程的一部分,继续飞行至北京,那么这两段航程都应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二、海运和空运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二)上述第(一)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不适用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的规定,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附带发生的收入,在来源国免予征税。 ...... 三、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从事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所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执行。 ......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执行中请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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