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信息表是什么意思,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信息表状态为tzd0060这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6 04:34:01
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信息表状态为tzd0060这是什么意思
2,增值税发票上的销售方一栏里填写的信息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发票上的销售方一栏写的是销售方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公司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和账号的
3,发票上的信息码什么意思
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码是金税盘里面提供的开票用的二维码,里面有企业的开票信息。
4,最新的开票系统开红票信息表显示的是待查证是什么意思
系统监控问题,该信息表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等对应的蓝字发票超过180天后,提示会自动消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已认证的,可以开具。
5,你好请问发票具明细是什么意思谢谢
发票明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件。增值普通发票包含: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含税价格等增值发票内容包含:开户行、税号、电话、地址、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含税价格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只有金额、税额;发票明细上详细记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金额、税额的具体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等。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种类较多金额较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数不够,用附表补充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数的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6,增值税附表什么意思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5栏次“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包括:1、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总局下发比对结果而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2、已认证但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入固定资产......).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当期认证后不能抵扣,要等到比对结果出来后(没有问题)才能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应抵扣税额应是当期收到总局下发比对结果无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他等于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额+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额-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额。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进行税额(可能是12行)要等于附表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额(可能是第二行)相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进行税额要等于附表二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额(可能是第三行)相等。另外,团IDC网上有许多产品团购,便宜有口碑填负的 比如你上月“未开具发票”一栏填的是10000 税是1700 那么这个月就对应开-10000 税-1700 如果这个月还有别的未开票数 900 税189 加一起填在表上 -(1000-900) 税是—(1700-189)
7,增值税纳申报表主表各栏代表的含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以及实行定率(额)预征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税款计算方法”栏,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具体采用的税款计算缴纳方法。采用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法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填“1”;采用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填“2”;预征结算征税办法下,实行定率(额)预征的分支机构填“3”,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4”。纳税人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税款计算缴纳方法的,按主营业务对应的税款计算方法填写本栏。 (十一)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二)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三)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四)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五) 实行纸质申报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本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下的“本年累计”栏。 (十六)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按6%征收率征税同时允许抵扣外购自来水进项税额的自来水公司,下同)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纳税人自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以及纳税人发生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或出口销售不予免税货物、或超期未办理出口退税伸报应转内销申报的销售额。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按本期总机构本部和实行预征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合计数填写本栏。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定率(额)预征办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一般不填写本栏;纳税人若有简易(预征)业务外的其他应税项目,按其他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填写本栏(本表第2、3、4、11、12栏申报指标均应按上述口径填写)。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9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纳税人自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以及纳税人发生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或出口销售不予免税货物、或超期未办理出口退税伸报应转内销申报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13%税率“销售额”和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第7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13%税率“销售额”和视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第7栏的“应税劳务”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对实行预征企业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4栏的数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的进口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销售的进口货物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31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9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七)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欠税后的进项留抵税额填写本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28栏“抵减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中的“税额”数。 (二十九)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4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一)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三)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四) 本表第19项“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六) 本表第21项“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5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2项“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6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九)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正常欠税后的上期期末未缴税额填写本栏。 (四十一) 本表第26项“本期实际收到的多缴税款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二)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三)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包括辅导期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29项“②本期所属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的应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所属的实行预征办法分支机构本期应预缴税款汇总数(包含实行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的税款)。注:本栏仅限于实行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写,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预征)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六)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七)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八)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九)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五十)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的纳税人,按抵减欠税后的上期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栏。“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二)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预征)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三)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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