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意思

单位。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意思

2,请问农产品2190000000是什么意思

这是指在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和涨跌幅如:泛海建设(66.01,-0.49,-0.74%)、农产品(21.90,0.00,0.00%)、银基发展(11.22,-0.39,-3.36%)
你好!什么意思?如有疑问,请追问。
我明白了

请问农产品2190000000是什么意思

3,什么是垦殖率

土地垦殖率:土地经过开垦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即为土地垦殖率。土地垦殖率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土地垦殖率=土地垦殖面积/总土地面积×100%。垦殖率是反映土地资源利用水平的重要经济指标。从中国具体情况看,开垦荒地提高土地垦殖系数的重要意义有:①开垦荒地是增加农产品总量的一条重要途径。在一定的单位面积产量情况下,要增加农产品总量,除了提高复种指数之外,扩大耕地面积是途径之一。②开垦荒地可以改变中国耕地分布不均和农业生产布局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农产品生产基地。③开垦荒地提高垦殖率还有利于开发边疆、巩固国防、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开垦荒地提高垦殖率是一项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斗争,需要较多的基本建设投资。为了有效地进行开垦,提高投资的经济效果,应重视以下问题:①首先要认真查清宜农荒地资源。②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③切实注意垦荒投资的经济效果。
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总面积×100%

什么是垦殖率

4,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的计算题求解释

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投入产出法是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从以上可以看出,投入产出法的实质核心是单耗水平的高低。除了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能索取到专票的非农产品进项额打足外,单耗水平的高低一般是以省级国税局发布统一标准来确定,单个企业你无权自行决定所采用的标准。除非你是大企业,有完善的投入产出数据和台账来佐证对和抗国税的数据,否则一切都是徒劳无益的。

5,最新农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20%
这个问题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这个知道不能加链接 不然我就给你链接了。写的非常全,如果需要找我吧
企业所得税不分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但区分是否小微企业,对于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照25%税率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石家庄农业25%

6,进口免税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账务及税金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2011.6.28)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7,加工农产品中加自然损耗率由谁认证 购100斤肉加工来的产品只有

列出国税总局的文件,自己学习。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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