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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法中的lost 是什么

lost = 损失,保险的 lost 又分 damage 损坏 (部份损失), total lost = 全损失 请采纳谢谢

海上保险法中的lost 是什么

2,海上保险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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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险法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时没有发表异议,就表示保险人默认了对船舶改变航道做出了承保,应此事后因改变航道致使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一些问题

3,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从损失补偿合同的角度,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可定义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情况也是符合的)。
海上保险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原则

4,海上保险法中的lost or no lost 是什么

Lost or no lost A clause used in ocean marine insurance which states that the insurer will pay even if the loss insured against has occurred prior to the effecting of the insurance. The company would, of course, not be liable if the policyholder knew that the loss had occurred when ordering the insurance. A ship could easily be lost or damaged and the owner not know until later, during which time the owner might want to insure it, which is possible with this clause.
保险的 lost = 损失, lost 又分 damage 损坏 (部份损失), total lost = 全损失 请采纳谢谢

5,什么是海上保险的委付

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航海贸易有其特殊之处,标的物有时虽然没有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因为手续过于繁杂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使被保险人的航运或贸易投资无法及时得到补偿,导致严重后果。为了方便操作,避免损失扩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船舶保险中逐步发展出有条件的委付,即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如果保险标的后来回复被保险人的,则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简而言之,就是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
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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