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获豁免什么

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简单说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准的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采用了列举式的阐述方式,其列出了十七项主要的交易种类。2011年5月制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交易规模进行了细分: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之外,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指引》是在借鉴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的细化,其分为5种类型: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无需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

什么是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获豁免什么

2,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请通俗的解释一下要约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的区别,另外我还想知道离岸豁免持股多少需要要约收购是30%以上还是35%以上?答:要约收购是国际成熟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 豁免要约收购是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于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3,论述证券的分类方式

证券的分类 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银行票据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 有价证券是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是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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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证券的分类方式

4,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豁免免于要约收购

收购人收购比例达到30%,拟继续收购的,可以申请豁免。具体豁免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相关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4.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市场近两年来的活跃与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的放松是不无关系的。

5,证券上市的终止的几种形式 有谁知道吗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1。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1;(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六)因公司存在14;(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七)因14,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4.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2.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终止上市14、登记和结算机构、(三)项情形的;(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1;(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1.2.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二) 因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4.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14;(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一) 因14。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三) 因13,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2,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3、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14,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期间,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第一节 暂停上市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一) 因13.2.1条第(一);(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2 因13。14.1.3 因13.2.1条第(一),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14,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1;(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二) 因1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3,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14.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1,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1,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十)公司股本总额;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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