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of育林基金怎么用?第4条育林-3/only征收once,不能重复征收。第二条-0 基金专门由林业部门发展林业基金,全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标准育林-3征收确定为零,现在仍用于木材市场的建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十一条规定:“育林。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谢部长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为适应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我部《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第十一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前十次清理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对新中国成立至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评估。

2、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内容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的重要土地资源,是林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民,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3、减收摊位的市场管理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减收摊位的市场管理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1。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21项)(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滥收费、乱罚款和摊派问题的决定》(钟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凡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取消。

(2)取消符合审批权限但不合理的农村人口统筹安置费等三项费用。具体项目见附件表1。二、减少部分收费(9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和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工程)劳动定额计量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为工程定额计量费,收费标准降为建安工作量的0.4‰~ 1.5‰。

4、联合 育林投资是什么

是政府的行政性收费,用于植树造林、森林保护、育林等支出。1、育林 基金按林产品销售收入的10%最高收取,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标准育林-3征收确定为零。2.育林-3/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征收。3.摘自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2009年5月25日。

5、 征收的 育林 基金要怎样使用?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还是用于木材市场建设经...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育林-3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十一条规定:“育林/。适用范围包括:育苗、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公路养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育林-3/,免交林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育林-3/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育林 基金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育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育林-3/(第一条:为加强育林1234第三条育林 基金全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四条育林-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标准木材、非标准木材、外来木材、杂木杆、木棒、小松原木、小农工具、地方锯材、成品木制品、半成品、木片、木炭用木材、人造板、造纸、食用菌及其他产品。第六条育林-3/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按照木材销售收入的21%征收采伐林木;(二)集体林、合资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的采伐,按木材销售收入的15%征收。

6、沈阳市 育林 基金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建设,管好、用好育林 基金,实施“营林”,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0 基金由林业部专门负责发展林业基金,实行城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级育林-3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三条育林 基金存放在专门账户并设立单独账户。

育林 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第4条育林-3/only征收once,不能重复征收,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采伐出口木材(包括原木和其他外来木材、杂木杆、小规格木材、小型农具、方木、大棍、大柴、穗木、树枝)的国营和集体单位或个人,卖方应缴纳木材实际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1)。采伐销售条(包括柳树、槐树、黄荆、杏树等灌木条)按实际销售收入的5%计征育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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