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例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如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

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

民法中的财产是什么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生活和生产,都离不开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即占有和控制一定的财产,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来满足其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为了避免人们在支配财产时发生相互之间的冲突,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例如,某甲对于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对某甲的这种利益进行侵害或者妨害;又如,某乙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侵害,等等。财产支配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关系,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财产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为更好地享用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满足各种不同的物质需求,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财产占有人必须经常地相互交换财产。如以工资购买消费品、将生产的商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以及借贷金钱、租赁房屋等等。特别是在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修建厂房、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雇佣工人、销售产品、向银行融资等等,都必须发生大量的财产流转活动。在这种因交换财产而发生的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否则,就无法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商品交换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智力成果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发明创造、注册商标、文学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等进行支配、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创造人应当享有一定利益,如同财产所有关系一样,法律必须确定各种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智力成果支配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支配关系,只不过当事人支配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遗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财产变动关系。自然人一旦死亡,其遗留的财产(遗产)就必须有新的主人(继承人)

为了避免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民法必须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遗产继承关系发生在家庭内部,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财产关系

财产的法律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即是你所谓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即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而这种合法私有财产时相对“非法”而言的。就是他的财产所取得的方式非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很明显,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个人财产就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获取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程序。一是公民可以通过继承财产取得,这种法律形式比较单一;

二是劳动取得,包括各种脑力劳动和各种体力劳动,比如提供审计服务取得,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提供家政服务取得,卖菜取得,中介取得等;

三是接受损失赔偿取得,包含正常的受损取得和伤心的精神损失取得等;

四是公平交易取得,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合同的方式取得等;

五是受法律上规定的赠与取得等。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财产,才能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些财产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法律上把公民的个人财产分为9类:一是公民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己合法的劳动或者其他方法,获取的货币和实物。比如有工资、稿酬、奖金、加班补助、律师费、家政服务费、修理报酬等;农民承包荒山土地的承包费、劳务费、卖牛卖羊费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收入;还有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房租、赔偿所得的财产等。二是房屋。三是储蓄。四是生活用品。五是文物、图书资料。

六是林木。

七是牲畜。

八是法律上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农机具、耕畜、洗涤机、机床等。

九是其他合法财产,比如公民的厂房、机器、汽车等。   

财产法分类

1、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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