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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运营商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服务行业分类分批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管范畴,电信业纳入营改增,是国家税收政策举措的其中一步骤环节。
原来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征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销项的征税模式,在上海的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

电信运营商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2,电子信息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国家出台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给予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多方面税收政策扶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过程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出口退税从2009年1月1日起,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电子信息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电信业免税收入零税率收入是哪些

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的电信业积分兑换的增值税政策有: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属于电信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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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免税收入零税率收入是哪些

4,电信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如何界定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扩展资料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申报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视作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其他各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预缴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预缴基数包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电信服务收入,以及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全部价款。有关预征率另行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5,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6,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7,电信企业经营话吧如何征税

应该交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的税率: 1.对服务行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适用5%; 2.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3%; 3.对娱乐业统一适用20%。附加是营业税的11%左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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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邮电通信业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电通信业实施的营业税税率是3%,则不如维持原来的3%营业税税率不变,比如6%或者更低的3%,整体税负应该下降。如果改革后快递和邮政实施较低的税率,如果增值税税率是11%,实施改革后,按照增值税6%的税率实施的可能性较大,税负增加,则企业比较愿意改革

9,改征增值税的电信业服务都包括哪些

根据国税局规定的业务内容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一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电信类的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1、电信类企业如果在出售电信物品外还提供后期服务,按全额交纳营业税。如果是只出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按增值税交纳。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邮政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4、 依据上述规定,电信公司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代销与通信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为混合销售行为。对取得全部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5、若没有提供电信劳务代销电信物品,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税行为。因此,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要改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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