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的主体是

国家(政府),客体是:剩余产品的价值
税收的使用者是国家。
国家

税收的主体是

2,请问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什么

摘自2009注会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 ,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什么

3,税收主体包括哪些其含义如何

税收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是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2是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即征、纳双方,包括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是国家,是凭仗权利(法律)强迫、无偿、固定获得收入。

税收主体包括哪些其含义如何

4,纳税筹划的主体是什么

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5,税收法律关系的的纳税主体都有哪些

双主体: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一)征税主体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的职权:(选择题)(1)税务管理权(2)税收征收权(3)税收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6)代位权和撤销权(二)纳税主体1.纳税人的权利(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税务会计中的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什么区别

会计主体不能这样理解的。不能从组织形式上去理解。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他的重点不在于“企业”,而在于“空间范围”。确定会计主体,是为了我们在会计核算中有针对性,确定哪些“人”的业务应该核算,哪些不应该核算。而这里的“人”就可以理解为不同的主体,其实人本身也可以是一个会计主体,只不过不常提起。一个时间只能有一个会计主体。例如,有A、B两个企业,A企业在进行会计工作中,只能核算A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不能核算B企业的经济业务,反之亦然。假如A销货给B,从业务实质上是,A做销售,B做采购,那A在会计核算中就只能做销售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把B的采购会计处理也做了。反之亦然。又如,A是B的母公司,A与B各自独立核算,同样,在平常的时候A与B就各自的业务做会计处理,此时,A和B就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编制的是各自的“个别”会计报表以真实反应各自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到年末,A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以集团的身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A、B公司的会计报表金额做调整,作调整分录对A、B之间发生的业务做抵消分录,这都是在编合并报表时对“报表项目”作调整,并不涉及A、B各自的账,编出的报表是集团的合并报表,这时会计主体是集团,既不是A也不是B.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不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不是纳税义务人了,纳税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试想哪个纳税人不可以核算自己的财产。
首先需要了解二者的定义: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从上述定义可知,纳税主体包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不能作为会计主体的,因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自然人不是空间范围.如果就纳税法人而言,可以断定,纳税法人必定是会计主体.例如:总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所以它们是会计主体也是纳税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依附於法人总公司,它可以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但它不是纳税主体.
会计主体不能这样理解的。不能从组织形式上去理解。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他的重点不在于“企业”,而在于“空间范围”。确定会计主体,是为了我们在会计核算中有针对性,确定哪些“人”的业务应该核算,哪些不应该核算。而这里的“人”就可以理解为不同的主体,其实人本身也可以是一个会计主体,只不过不常提起。

7,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法律主体包涵了会计主体也就是说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纳税主体基本上和会计主体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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