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要向地税提供提供哪些资料

需要辽宁的总公司向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的申请,以总公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再到分公司的所得税主管部门办理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的备案手续,这样所得税才能由总公司统一汇算。

跨省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要向地税提供提供哪些资料

2,2018外地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2113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5261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4102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653);(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专;(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属税人公章)。

2018外地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资料

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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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地税资料需要那些

本月应申报: 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签字分为经办人与法人,如果老板与法人是一个人就直接签老板的
这个需要根据当地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数据和资料的上交,按公司情况,基本报根据如下:1、企业所得税报表 2、综合申报表 3、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和明细表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打印 5、网上申报时扣缴税款的扣税情况表 2月份无收入,在网上申报0,打印相关申报表格。 现在,地方税务局,一般是6月个收一次上述报表,平时打印好,等到6个月后,即7月或平年1月份需上门补交相关报表及资料。

5,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要提供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6,报地税和国税要准备什么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国、地税机关的要求基本相同。

7,请问土地增值税是怎么预缴的

土地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不含税价)的2%预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多退少补。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问题,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由于土地增值税上按房地产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征税,因此只有当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时才能计算出准确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但因房地产开发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少则二三年,多则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如果待项目全部竣工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平衡,也不利于税款的均衡入库,对这个税的征收管理也不利。因此,《细则》规定,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为简化征管,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营业税的征收基数为基点)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企业,凡能够通过其会计资料正确计算增值额的,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后,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一般情况下都是少补的。多退的情况很少。
中国税务报: 山东省蒙阴县腾飞房地产公司 徐鑫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如果你省税务部门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既然是预缴,在清算之前并不能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所以,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核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首先,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为偷税行为。其次,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蒙阴县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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