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用于构建房屋,建筑物,不准抵扣进行税。购入的生产设备的允许抵扣。详参见财税【2008】170号。

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2,为什么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例如企业设备等

从2009年起,购入的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不动固定资产的不能抵扣。
楼上说了,动产并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为什么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例如企业设备等

3,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吗

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要计入成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没有直接参与生产会计考试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一般是厂房经营用固定资产一般说的是生产设备办公电脑这些进项税,在考试时,可以抵扣,因为它们不是厂房。稻丁特训。
1.用于生产经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税(交通工具除缴纳消费税的轿车、面包车、摩托车外也可抵扣) 2.检测仪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均可抵扣。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吗

4,什么样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固定资产。2、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5,固定资产为什么不能抵扣呢

你说的是不是固定资产的成本(买价和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买价和增值税,运费保险费都计入固定资产成不了里。第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了成本不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第二,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因为计提折旧在以后陆续计入成本费用抵扣,所以在购买当期不抵扣而在以后期间按折旧饿抵扣。以上两个原因应该能解决你的问题
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增值税是直接记到固定资产成本的,不记应缴税费,这样借方没有应交税费,所以不能扣了,这是需要自己理解的,而且固定资产购入时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也是财会制度的硬性规定。
因为增值税由最终的商品使用者承担,固定资产不是原材料,为最终使用,所以必须承担税费
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可抵扣的运输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运输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17%抵扣。 笑望采纳,谢谢!

6,固定资产为什么不能抵扣增值税

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增值税一并纳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不是为销售而为,而购入的原材料等则是为销售而为的。
这涉及到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类型,国际上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区别是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扣除,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的。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取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90%以上,采取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几个国家。 生产型增值税具有以下弊端: 第一,重复征税,给纳税人增加了额外的税收负担 第二,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四,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五,不利于引进外资。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种种弊端,目前在我国,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并于2004年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试行消费型的转型,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选择一部分行业进行试点。随着我国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最终转型, 以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将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是不允许抵扣的,但2004年7月份开始国家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但是,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用于生产的方可抵扣,当然还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是不能做进项税抵扣的
可以。你厂于09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09年9月该设备还未正式验收合格,说明该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实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购进。财政部 国家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记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

7,固定资产哪些不可以抵扣

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正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的:自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税收法规及规章明确有三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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