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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业如何提升增值税管理水平降低税负

该取得进项的都要取得进项,还有降价促销,没差额也就没增值税税负了
能够抵扣的尽可能抵扣,仅此而已

电信业如何提升增值税管理水平降低税负

2,电信业营改增电信服务单位怎么交营业税

营改增就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需要交营业税。
电信行业现在已经营改增了,不缴纳营业税,只征收增值税及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电信业营改增电信服务单位怎么交营业税

3,电信业基础建设已经较为完善营改增后进项税用什么来算

用平时的维护材料和修理费用等计算进项。正因为基础建设已经较为完善,进项额并不大,所以使用的是低税率,11%和6%。(就象交通运输业,其重要大项成本路桥费,并不能做进项抵扣,所以税率为11%,服务行业更多的是服务,所以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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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基础建设已经较为完善营改增后进项税用什么来算

4,营业税改增值税电信运营商会怎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进入双扩围阶段。明年,电信服务行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的收入、成本、市场经营等环节将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认为,电信运营商应通过调整市场经营管理模式、优化采购业务模式、提高税务管理能力等措施,积极主动地适应增值税征收制度。电信业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从其他行业试点情况看,政策正式宣布到执行的时间很短,行业、企业没有充足的时间作出反应。所以,在电信业营改增正式方案出台前,电信运营商应对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充分考量,重点考虑营改增后对企业的哪些方面将产生影响,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以降低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5,营改增电信业的规定的基础电信业有哪几个

增值电信服务业主要是一些轻资产的公司,人工费用是其主要成本,可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增值电信服务主要涉及信息消费、文化创意和广告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较低的税率有利于增强这些企业发展动力。
营改增后,电信业收入下降的幅度大于成本下降的幅度,进而影响了其利润水平。但从所有行业的统筹来看,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对降低全社会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长期来看,电信业在营改增后税负提升是可以预计的事情。 营业收入方面,由于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导致收入下降,而成本费用方面,可抵扣项目主要包括终端等货物成本、水电费、燃油费、维修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可抵扣项目少可取得专用发票的更少,而资本开支方面,可抵扣项目主要为设备采购等,建筑安装业尚未纳入试点改革,综合起来,营改增后,利润下降,税负增加。 对电信业来说,营改增应该完善可抵扣项目和规范可抵扣项目专用发票的使用。让电信业税收抵扣更加有依据、更加全面合理。与此同时,电信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营销计划和商业模式,力图适应新的税收体制,降低税负风险,减少税收负担。在新的税收体制下,制定税负更优,消费喜好的营销计划。 说到底,“营改增”试点会给电信企业利润带来怎样的影响,主要还是看电信企业会采用何等的增值税税率。

6,如何做好营改增背景下的发票管理工作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开房租发 票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密切跟踪营改增政策进度,对相关行业的发票印制进行控制,由于国家营改增政策最先从交通运输行业开始实施,因此,从2013年年初开始,省局征管处有意识地对该行业发票数量进行了控制,由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仍然按照正常计划数量上报了印制申请,征管处对该行业纳税人的印制申请予以了冻结,全年未安排印制1份出租车定额发票、汽车微机客票、公路补充客票,极大地减少了浪费,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对税务系统内部发票减少印制规模、控制印制数量,由原来的以半年时间为单位安排印制的做法,改为按照季度乃至月份安排印制,切实做到以需定产,随印随发出,做到成品发票零库存。减少营改增政策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三、对下一步可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行业,提前通知纳税人控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规模,由原来的全年或半年印制一次,改为按照季度印制,例如移动、联通、电信等冠名发票印制数量较多的单位均已实施按季度印制的做法。另外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针对往年发现的部分纳税人对自印冠名发票管理混乱,库存数量不清的情况,督促其做好发票管理,仔细盘点发票库存,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是发票的印制符合实际使用的需要。  四、对已实施营改增的行业,积极配合国税部门搞好发票管理,做到发票的平稳过渡。向国税部门提供了相关行业的发票票样、印制规格要求、注意事项等,介绍了地税部门的一些做法。促进了发票转换的平稳过渡。

7,怎样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地方税收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郭晓林1月28日表示,今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至建筑业和不动产等行业。业内人士称,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税率预计在11%的水平,企业税负将得到减轻,成本降低,利润空间得到一定提升,但对房企的项目销售和房价影响甚微。 房企税负有望下降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至今,历时近三年,范围已经覆盖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行业。税务总局介绍,2015年营改增力争扩围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这些行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目前的两倍。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是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这两个行业的增值税会定为多少,成为业界关注的问题。 普华永道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在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为11%,房地产行业应该会与之一致,税率也应该是11%。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也认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税率预计在11%的水平。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此前曾指出,增值税税率定在11%,与原来建筑业3%和房地产业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表面看似高了,但是考虑到各种抵扣项,实际上税收成本应该会有所降低。 据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目前大约占到全部营业税的30%,业内人士称,这两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将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产生很强的刺激作用。 安信证券研报认为,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涉及各种项如何抵扣、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目前细则还未出台,最终对房企影响还要视各种细项抵扣,土地增值税处理等。总体来说,若按照11%测算,房地产企业税负实际上将得到减轻。而中银国际研报指出,地产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估算带来的减税规模或超8000亿元。 对房价影响甚微 不过,多位业界研究人士表示,“营改增”能给房企减负,但对项目销售和房价影响甚微。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丁祖昱认为,房企销售和房价的涨跌主要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成本决定。减税会使房企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分摊到每个项目后成本下降的幅度其实并不大,而且每个项目所在的区域、自身品质、价格各有不同,对购房者的吸引力会有差异,因此,减税对楼盘销售和价格的影响不大。不过,房企税收成本下降带来利润空间上升,在某些地区销售不达预期时,房企促销和降价的动力会增强。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经理赵杰表示,“营改增”对房企影响最大的是分管模式上的差别。因为营业税算法比较简单,增值税有一些具体财务核算的规定,对财务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增值税中,财务销项进项的算法不同,最终需要纳税的结果可能就会有差别。如果进项能够取得进项税票,抵扣得多,税负就会降低,否则税负有可能提高。因此,对于房企来说,“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要求明显提高,规范的财务管理是降低成本的重要一环。
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 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项是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按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必须是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混合。笔者认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生产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设备不含税价为1000,运费为117,营改增之前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17%)]×17%=187。营改增之后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二、 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是营改增试点办法中首次引入的概念,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而混合销售则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统一销售行为中,提供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则属于兼营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办法在混业经营的定义中用了兼有,而非兼营的表述以区别于现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制度中的兼营。兼有,既包括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但未能对上述事项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以上述生产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为例,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的行为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设备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该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且能单独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的营业额,则应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17÷(1+11%)]×11%≈181.6;如未分别核算设备销售额和运输服务销售额,则统一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17÷(1+17%)]×17%=187。 三、 兼营及其税务处理 综合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试点制度的相关规定,兼营可分为如下三类: (1) 兼营营业税应税事项和增值税应税事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 非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本文讨论的与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并列的兼营指上述第一类兼营,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不在同一行为中发生,是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最大区别。兼营与混业经营的本质区别则在于,兼营是同时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混业经营则必须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包括非试点纳税人)兼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包括增值税应税应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有)。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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