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税证明文号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在注销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或者他们合并、分立时,要办理清税证明。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材料:《清税申报表》三份,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算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清税证明上会标明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清税证明文号怎么填写

2,小个体不纳税怎么开清税证明

【法律分析】: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要开清税证明: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会收回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个体不纳税怎么开清税证明

3,清税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材料:1、《清税申报表》3份。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二、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条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税务人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查阅相关资料;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办税服务厅人员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税务事项的,出具《清税证明》;(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3、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三、清税证明窗口办理流程1、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税务人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查阅相关资料;纳税人未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过资料,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查阅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办税服务厅人员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税务事项的,出具《清税证明》;(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3、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 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清税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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