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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不动产证有什么好处

好处就是有保障。无论到了什么时候,发生任何变化,有证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产物,谁想动都要付出相应的市场价格,不然就是侵权可以起诉,这就是多数人办理不动产证的原因。
可以使个人不动产增值,实现个人居家养老,也给国家带来税收,给企业带来财富,为就业创造机会。不动产权证简称个企固定资产,用于房地产工程招标投标、银行贷款、金融投资。

办不动产证有什么好处

2,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处

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从字面上能看出,所谓不动产权就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指就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如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因此对应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都属于不动产权。

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处

3,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个人、组织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4,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1、可以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会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2、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扩展资料《不动产权证书》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北京市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2015年3月1日表示,北京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在稳步推进。现阶段北京市办理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和程序不变。国土、住建、园林绿化、农业等部门,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今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5,房产证有哪些用途

是房屋产权的凭证,可以用作贷款抵押品、担保。
在房屋交易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解决中,房产证起到证明作用。 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从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分工上看,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权属于民事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无权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它不象土地那样,其权属争议由行政部门解决。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行政部门处理。而《房地产管理法》无此规定。正是因为这样,在审理房屋产权纠纷时,房产证只是作为一个证明房产归属的有力的证据使用,如有相反证据推翻,房产证上的记载将不被法院采纳,房屋的权属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认为登记是所有权的要件,那么,房产证作为登记的结果就是权利的象征,依民事审判程序无法推翻。这与审判实践不符。 三、房产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即具有较强的权利推定功能。 不动产权人经登记获得了公共权力机关统一颁发的权利证书,这种证书是国家对财产权属的正式的公开和确认,具有优越于一切私人文书的效力,显然,这种登记产生的权利证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所有权表征手段。登记证书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它原则上是公开的正式法律文书,可供公众查阅,它同样可起到向世人公开所有权的作用。因此,登记证书具有直接表征所有权的能力。关于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权利的效力存在两种规则,一种是采登记权利具有绝对效力的作法,如德国;另一种是登记权利仅为实际权利的一种标识或外观,是一种证明手段或方式,当事实能说明问题时,权利屈从于事实,如法国。按规定,我国城市的房屋和土地均须进行登记,且登记机关向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作为权利凭证。通说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接近德国模式,当然,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但笔者认为,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当事人也可以信赖登记而进行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凡信赖登记证书而为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可因信赖登记证书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任何表征手段的公信力都是基于交易安全需要而出现的法律上的特殊安排,登记证书也不例外。因此,登记证书的公信力也有可能受事实的“挑战”,也可能出现错误或不真实。这种情况下,对于真正的有权人则需要运用证明手段来否定证书的公信力,而善意第三人则需要运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规则,主张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并不是基于登记证书取得的所有权都应得到保护,而只有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从上述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实作用的分析上,可以看出,我国不是实行的登记要件主义,在我国,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因登记而产生的,也不是因为有了房产证才有房屋所有权,而是在房屋权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具有约束作用、证明作用且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权利推定作用。
有个房产证,将来开发商要拆你房子,您就可以拿到一部分好处!
就一个用途,证明这个房子的产权是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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