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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什么解释

应该是最高法院所发的司法解释
搜一下: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什么解释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什么解释

2,什么叫期货中间人

即期货居间人 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危险?只要你到正规的期货公司做居间人都没有问题的,谈不上危险啊!

什么叫期货中间人

3,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介绍期货开户或提供开户机会的个人或机构,介绍来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成。期货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者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时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网络,为期货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资源。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非常重视期货居间人的招聘与合作。
期货居间人简单理解就是中间人或者代理的意思。期货公司为了发展更多的业务赚手续费,会招一些居间人,只给佣金不给底薪,居间人为了拉更多客户会把一部分佣金拿出来给到客户,所以一般通过居间人开户手续费会低很多。我就去期货公司居间人
你好!期货居间人就是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人协议,但是不属于期货公司员工且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人或机构。一般来讲,期货居间人的收入来源是介绍客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希望能够帮到你。
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
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详细来讲: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简单都讲,就是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然后从客户的交易佣金中抽取提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解读: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就当前市场发展阶段而言,居间人不得承诺客户获利保证,同时不允许代客理财,委托客户做交易。否则,出现利益纠纷,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是跟期货公司签月份居间人协议,然后帮期货公司拉客户,得到分成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4,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尊重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期货居间的具体法律规定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是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收益保证等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一个完整的期货交易包括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和具体的下单交割操作环节两个阶段。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居间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居间人的作用是为订约双主提供订约机会的中介服务,其居间行为应仅存在于开户阶段,对于后续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操作行为,居间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目前我国期货交易管理存在漏洞,存在部分居间人在订立合同之后,继续利用其特定身份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买卖操作,甚至于进行欺诈,但此时其地位已不是居间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不同身份,相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堆沟港镇派出所的民警好还是不好?好在哪?不好又在哪?
问问首页 > 全部分类 > 商业经济 > 期货 已解决问题收藏 有没有专门统计好期货居间人的网站? 标签: 居间人, 期货, 统计 有没有专门统计好各个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居间人的网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居间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无责

5,什么是期货简单说明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从历史过程看。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13世纪比利时的安特卫普、17世纪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纪日本的大阪,就已经出现了期货交易的雏形。现代有组织的期货交易产生于美国芝加哥,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开始从事农产品的远期买卖。为了避免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农场主和农产品贸易商、加工商一开始就采用了现货远期合约的方式来进行商品交换,以期稳定货源和销路,减少价格波动的风险。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现货远期合约的交易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现货远期合约没有统一规定内容,是非规范化合约,每次交易都需双方重新签订合约,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二是由于远期合约的内容条款各式各样,某一具体的合约不能被广泛认可,使合约难以顺利转让,降低了合约的流动性。三是远期合约的履行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容易发生违约行为。四是远期合约的价格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形不成市场认可的、比较合理的预期价格。因此,早期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经常发生交易纠纷和违约,使商品交易受到很大制约,市场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为了减少交易纠纷,简化交易手续,增强合约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取代了原有的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后又推出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统一结算制度。 三、什么是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交易所会员有权利在交易所内直接参加交易,同时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交纳会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收取交易手续费维持交易设施以及员工等方面的开支,费用节余只能用于与交易直接有关的开支,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或利润分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就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不拥有任何商品,不买卖期货合约,也不参与期货价格形成。 四、什么是期货保证金?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0x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卜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期货交易的功能 1.发现价格: 参与期货交易者众多,都按照各自认为最合适的价格成交,因此期货价格可以综合反映出供求双方对未来某个时间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预期。这种价格信息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国内的上海商品交易所的铜、大连期货交易所的大豆的价格都是国内外的行业指导价格。 2.回避价格风险: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商品价格的千变万化导致成本上升或利润下降,可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即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使期货市场交易的损益相互抵补。锁定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或商品销售价格,保住了既定利润回避了价格风险。 期货也是一种投资工具。由于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起伏,交易者可以利用价差赚取风险利润。 举个例子 7月1日,大豆的现货价格为2040元/吨,某地加工商对该价格比较满意。为了避免将来现货价格可能上升,导致原材料成本提高,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期货交易。此时,大豆9月份期货合约的价格为2010元/吨。该加工商于是在期货市场上买入10手(100吨)9月份大豆合约。8月1日他在现货市场上以2080元/吨的价格买入大豆100吨,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以2050元/吨 卖 出10手(100吨)9月份大豆合约,交易情况如下所示: 现货市场7月1日大豆价格是2040 元/吨 期货市场买入10手9月份大豆合约:价格是2010元/吨 8月份买入100吨大豆:价格是2080元/吨,期货市场卖出10手9月份大豆合约:价格是2050元/吨 套保结果:现货市场亏损 40元/吨 期货市场盈利40元/吨 在现货市场上 亏 (2080-2040)*100=4000 在期货市场上 盈 (2050-2010)*100=4000 在现货市场中亏损的钱在期货市场中又赚了回来!固定了生产成本 首先相对于股票而言,它有以下好处: 1.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每天都会对当天的交易进行结算,客户的盈亏都会第一时间打到自己的帐户上! 2.风险可控性,我们有最权威的分析师为您分析行情,每天都会把最新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你 3.涨跌停板制度, 一般张跌幅度在+-3% 4.保证金制度,在期货市场中,5~15%的保证金即可以行使100%的权利。把你的资金放大化了。你用1吨小麦的价值可以在期货市场预存10吨小麦。并可以促进你现货市场资金的流通, 当然了若不想存了,你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以高价位卖出,获得其中的差价 5.双向交易制度,在期货市场不仅可以低买高卖,其还可以高卖底买也是可以赚钱的,交易模式更多样化 5)合约的履约有保证,期货交易达成后,须通过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门结算、确认,买卖双方都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交易所承担中间担保履约责任,买卖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履约问题。 再次如果你是其中品种的经销商,就可以运用期货交易来规避你在现货市场中因为价格的起伏而带来的风险同时发现未来价格走势,从而把握市场行情,获取利润 一、开户 1、客户类型: 按客户主体分: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 按交易方式分:营业厅客户(书面下单客户、电话下单客户)、异地远程客户(“三合一”远程客户、网 上交易客户); 2、开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开户时间和地点:可选择任何时间到三隆公司营业场所办理,也可由三隆公司派职员赴客户所在地办理; 4、开户金额:不限 5、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个人户:客户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入金 入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汇票、支票等方式。电汇、汇票、支票须以资金到我公司帐户方视为到帐; 三、申请编码 客户填写各交易所申请编码表后,由三隆公司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手续,编码获得批复后方可进行交易; 四、交易 1、营业厅客户:书面下单客户填写完指令单后传达至营业部盘房,由盘房将指令下达至交易所出市代表进行交易及成交回报;电话下单客户由客户打电话至营业部盘房下单,但必须先报出双方约定密码,再由盘房将指令下达至交易所出市代表进行交易及成交回报; 2、异地远程客户:网上交易客户由客户通过互联网在三隆公司提供的下单界面上进行交易及成交回报; 五、结算 由结算部对客户每日交易情况进行结算,营业厅客户每日向营业部盘房索取并签署结算单,网上交易客户每日通过网上查询功能查询结算单。 六、撤户 客户在办理完我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规定的撤户手续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结束代理关系。 七、出金 由公司财务部采取现金、电汇、汇票或支票的方式为客户办理出金。 一个企业都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通过期货您能把握最新的市场走势,把握商机,运筹帷幄,同时把企业的风险规避到最小,获得更高的利润。我喜欢一句话:只有笑到最后的人才是成功的人,您也许创业比别人晚,但你能做的比别人好! 祝您的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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