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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什么是股权分离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交易与融资分离。
非流通股变流通股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激励,一般给员工都是在职股,也就是分红权,控制权等其它权利还在大股东身上

请问什么是股权分离

2,国有股持减有关什么叫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国有股减持就是适当的减持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可以从存量和增理两个方向上进行。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不仅可以表现为国有股总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反映为国有股相对比例的降低。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

国有股持减有关什么叫股权分置改革

3,怎样股权分配

从投资人角度,在股权分配上的一些基本理念:1. 股权问题是硬伤,秒杀一切其他优势,一票否决,团队和项目再强也白扯。一般在天使阶段会要求预留比较多,早期很少有团队十分健全的,尤其有些盈利模式还未清晰的项目。根据全队健全程度,通常在七八个点到十五个点左右。2. 不建议公司在没有资本化情况下,过早地释放股权,用股权拴住人,尤其是基本员工。说白了,就是不要把管理问题用股权解决。期权也好,股权也好,在没有融资这种市场行为前提下,没法衡量公允价值,想留住员工也慎用。大家平时需要关注的基础知识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问题2. 有限合伙的玩法,这个不仅限于机构投资人,很多情况下都可以用,而且会有特殊功效3. 优先股问题4. 股权成熟5. 期权的设置,行权等问题6. 带持(最好有带持协议)7. 对于退股、转让的约定,建议创始团队最好都放钱进来,有退股等问题也好量化8. 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和机构对赌。因为谁输谁赢都是双输。对于机构来说,这个只是投资组合的一个项目,输赢基金调整比较方便。对创始团队,赌输了理论上背负现金债务,输了股权更麻烦。9. 回购的问题比较复杂,有时候执行会有问题。赎回条款,比如约定某个时间点上市而不能上市的要回购。大多TS或SPA都会有这个赎回条款,这个弹性非常大。机构也是争取安全边界而已。一般互联网项目,尤其是早期的,这个条款其实很鸡肋。2,3年没有进一步资本化,大多机构都从投资组合取消掉了。10. 分红权和股权可以分离,表决权理论上也可以分离,但如果境内公司最好别太考虑。如果融过美元,海外架构,表决权上可以也多想想设置方式。
随着经济发展,股权成为了很多夫妻的一部分财产,在离婚时公司股权怎样分割呢?如果双方准备离婚,对于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在实践操作中,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直接转让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以上是关于离婚时公司股权怎样分割的三种方法,如果您遇到了这类问题,可以参考以上方法对股权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股权的分割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怎样股权分配

4,什么叫股市的可分离债

可分离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可分离债券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它的全称叫做“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其本质上属于可转债,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可转债相比,又有了“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特点。传统的可转债兼有债性和股性,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债性和股性的分离。它是一个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投资组合,可以理解成买债券送权证。这篇文章你可以参考http://hi.baidu.com/bzjbest/blog/item/ba0b266062078edc8db10d89.html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5,为什么进行股权分配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合伙人制度,是公司基于合伙人、创业参与者的历史贡献和预期贡献的估值,如何科学地设定股权激励制度,如何对一系列价值进行估值,这是股权激励制度的难点。股权激励机制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家的战略思维、企业文化、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融资等多方面的问题。扩展阅读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股权设计:【打好基础】企业初创期,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快速成长;【锦上添花】企业经营状况好,股权设计可选择余地大、可调用资源多;【雪中送炭】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股改已难上新台阶,上去也要退下来;【为求生存】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生存已经很困难,用股 “救命”;【融资上市】为促进企业融资上市,所做的合规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股权。
因为设计股权架构会影响公司控制权,从而关系到公司经营以及合伙能走多远。≥67%─绝对控制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51%─相对控制权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举例说明·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10%─ 四大权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图片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1、如果这个项目要注册公司来运作,在公司注册方面的股份是按所出资金多少来划分股权比例的,虽然技术或智力也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占有公司注册资金的股权比例,但是要花评估费用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采取私下协商分配比例,并按项目的实际收益来获得各自的利益比较好。3、只要你有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力,在分配比例上不要过于苛求,一切应该以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为前提,要有长远规划。在实际合作中你和投资人及你的团队是需要不断磨合的,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与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以利项目能够顺利运作。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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