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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姓名可以作价出资吗

可以以“李敏”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就是已经抵押出去的财产,比如你的房屋贷款就是抵押贷款,这个房产就是设定担保的财产。

自然人姓名可以作价出资吗

2,经济法中股东为什么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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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的意思就是指这部分财产已经被作为担保物或者抵押物,为另外一个债权做了保障,打个比方,如果从银行进行大额贷款时,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于是贷款人就将自己所拥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了,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经济法中股东为什么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

3,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公司法规定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作价出资作为股东出资形式,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后作为股东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最低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回答希望你有用
有限合伙其实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么叫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其实就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出资,并分享盈余、分担亏损,且不参与合伙经营。1,既然不参与经营,就不能用劳务投资。2、隐名合伙(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以劳务出资怎么去承担责任?劳务不好换算成金钱。楼上的又说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为什么呢?楼主说公司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其实是不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有很多职权。比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等,又怎么能说公司股东有点像有限合伙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呢?

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4,哪些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呢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要想成立,充足的注册资金是其必备条件,实践中,《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中的这条规定使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列举的财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例外 ,因为它是使用权,而其他列举的财产均为所有权。 同时还要注意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这个并 很重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公司登记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 可依法转让前提;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 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 没有限制;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 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尚未缴纳的出资已经不能构成公司财产,但是股东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

5,除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

公司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说:这一条解释起来就是,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之外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扩展: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2)检察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 特别释明:要注意出资人 和 实际管理经营人 的区别。 需要补充发问的,请先采纳,谢谢。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
1、王某应承担付款责任。 2、王某称其仅对5万元承担责任,剩余应由何某承担,其理由是否成立?不成立。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3、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甲的债权,甲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何某的个人财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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