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中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什么,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6 12:51:00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8条的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管理人情况、托管人情况、基金销售渠道、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及价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收益分配方式等。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人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有关基金的诸多因素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为此,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必须定期更新。通常,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6个月的最后一日。
2,什么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编制并向投资人提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一项法律性文件。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投资人了解基金的详情,以供投资人作出是否投资该基金的决策。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最重要、最基本的信息披露文件,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将要买入的基金。一般要看以下五项: 一看基金管理人。 要细看说明书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高管的情况介绍,以及拟任基金经理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介绍。优质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研究团队是基金投资得以良好运作的保障。 二看过往业绩。以往业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业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会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中投资业绩部分值得投资者好好分析比较一下。 三看风险。这其实是对投资者来说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招募说明书中会详细说明基金投资的潜在风险,一般会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来作说明。只有明了风险,投资才能更加理性。 四看投资策略。投资策略是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具体计划,描述基金将如何选择以及在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与产品之间进行配置。目前大多数基金均对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作出了明确限定,这和基金投资风险是直接相关的。 五看费用。基金涉及的费用主要有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这些在招募说明书中都会详细列明,投资者可据此比较各只基金的费率水平。
3,私募基金备案计划说明书是什么内容
类似商业计划书,基金备案的话,就是招募说明书,在网上很多的,答主也是从事这个的,可以帮忙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包括: 第一、法人和高管都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经营范围不能有与私募无关的其他的经营范围 第三、申请私募备案的公司没有在网上公布过任何的不良信息记录,比如p2p信息,这是与私募基金直接冲突的项目。 第四、就是从2016年的2月5号开始,要求所有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公司都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从2015年的12月份开始,要求所有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公司,法人和高管都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而且申请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只能是跟私募基金有关的股权投资跟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的几个经营范围,其他的经营范围一律不能加的。而且还要求该公司在网上没有任何的不良信息记录,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是不会让通过的。至从今年的2月5号开始,公司申请私募基金备案都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条件一出,申请私募备案下来的公司几乎是没有,因为法律意见书是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的内容包含许多的项目,律师要上门进行核查,很多公司都打不到要求,所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协会都不会让听过。二、公司申请私募备案为什么一直备不下来?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基金业协会是怎么回答的; 第一个问题: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第二个问题: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第三个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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