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核心,就是对集资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是对中央多次号召保护民营经济的响应,是最高检结合当下经济和司法实践,对检察院“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对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1、你对当前国家粮食问题如何看?

你对当前国家粮食问题如何看

世界粮荒已现,虽然我们国家,是没有出现粮荒。禁止造酒精掺汽油!将玉米等深加工,用于国民口粮。不要等饿死人再去,种!今年的休耕田,就应该种地了!垦区生产连队,平地良田,休耕三年?已经两年长草,草害严重,生虫子!种时地荒,又会使用大量的农药。这个文件策略,现在已经.呈现不良!失策!计划不周!我又不能说过分太多,

2、在通货膨胀下,越来越多普通人的负债你怎么看?对社会有啥影响?

影响很大,不是一般的大。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经济恶心严重下滑,各种混乱不切实际调整,疫情的冲击。普通人艰难,欠债人数的急剧上升,太多人生活艰难,带来什么估计不用多说吧?加上银行的视而不见,破产已经疫情期间暂停还贷和减免利息的缺失,很多人被逼到无可再逼的地步!请银行考虑一下要稳定还是要利益吧!百姓的生存比什么都重要!国家的稳定比什么都迫切!什么是轻重?。

3、最高检称将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对此你怎么看?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个执法司法标准,是对中央多次号召保护民营经济的响应,是最高检结合当下经济和司法实践,对检察院“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对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该执法司法标准提到了十一个问题,其第一条就是针对非法集资犯罪认定的。

其提到了三点,就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要对企业融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进行严格把握。这里的“严格把握”,是指在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定性时,严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发,不能随意认定,不能把打击面任意扩大化,

对于企业融资行为,除非明确禁止,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所谓正常的企业融资,比如公司上市,转让股权、发行公募型债券、私募债等等方式这些都是属于合法的募资方式,而非法的募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绕开前面提几种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

关于“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最高检重点提出,要求对“非法性”的认定严格把握,要求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还要参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等,同时,对于非法性的认定,对于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标准。比如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私募行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针对民间借贷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集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都应该视作严格适用的法规依据,

另外,还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等。关于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何谓正当的融资行为?比如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人,或者是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这些都需要严格区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差别,不能因为企业经营失败,或者是发行的债券违约就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最高检在其公布的认定标准中,重点强调的是“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其实笔者认为,这段描述本质上的意思,并没有超过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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