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2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1.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一)各银监局或直属分支机构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报送银监会审批。

1、 银监会2022年出台最新政策

 银监会2022年出台最新政策

1。坚持稳中求进,不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一)总体要求。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复苏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市场。巩固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2)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继续实现单笔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该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增加信用贷款供给,努力不断提高信用贷款在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的比重。努力提高小微企业首次借款人占比,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小微企业新增首次借款人数量高于上年。

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1、商业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三。商业银行储备资本应按最低资本要求提取。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反周期资本要求是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和运用规则另行规定。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额外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是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3、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

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

我行监管单位为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银监会主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扩展资料:银行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职责不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的专门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1。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一)各银监局或直属分支机构受理、审核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并报送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银监局或其直属分局批准并核发营业执照,副本至银监会。新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批方式和程序不变。(二)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批准所在城市银行分行的设立和开业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二。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1)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业务审批:境内保理、证券代理资金结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委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业务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公司账户透支、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二)取消外国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公司账户透支。

5、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掩盖关联方、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手段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本质,规避监管规定,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设置非法融资、挪用资产、空转套利、隐藏风险等诸多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内部人与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Law等法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次主席会议(以下简称“银监会”)通过,并于2004年4月2日以银监会号令通过。

6、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当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持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一级资本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之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六条商业银行并表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7、中国银保监会中资 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一条: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程序和时限,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2”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 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适用的操作程序和时限,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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