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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品种有哪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品种有哪

2,玉米免税吗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玉米免征增值税,从事粮食贸易的公司不免征增值税。它指的是税和费用税。税收是国家根据其社会职能和法律规定,为满足社会和公共需求,强制免费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是指国家机关为向有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拓展资料:1.看看谁是收集的对象。税收通常由税务当局、海关和金融当局征收;费用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机构收取。2.看是否免费。国家收费遵循补偿原则,而国家税收遵循免费原则。费用是免费支付的,税金是免费征收的。这是两者本质上的根本区别。3.看看它是否被指定用于特殊目的。税收一般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付,用于社会和公共需求。除极少数情况外,专项资金一般不用于特殊用途;收费大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自身业务支出的需要,资金专款专用。因此,把一些税费称为费用,或者把一些费用当作税收,都是不科学的。4.企业根据税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5.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全面反映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应交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贷方登记各种应付税款,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税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未缴纳的税款。如果期末余额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多缴税款或未缴税款。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玉米免税吗

3,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产农产品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制种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3.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4.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综上所述,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免征增值税项目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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