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灾情才有税收减免,农业税的主要免税 减税规定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4 01:16:02
本文目录一览
1,农业税的主要免税 减税规定有哪些
答:农业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包括优待减免、政策减免、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主要有:(1)优待减免:①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②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③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农业税3年至7年。④纳税人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空隙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免征农业税。⑤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其增产部分则以免税。(2)灾情减免: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3)社会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经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4)政策减免: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的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三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前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公共交通车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乘用车 〔按发 动机汽 缸容量 分档〕1.0 升(含)以下的每辆60 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 升以上至 1.6升 (含)的360 元1.6 升以上至 2.0升 (含)的420 元2.0 升以上至 2.5升 (含)的720 元2.5 升以上至 3.0升 (含)的1800 元3.0 升以上至 4.0升 (含)的3000 元4.0 升以上的4500 元商用车客车每辆480 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8元 其他 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摩托车 每辆36元 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艇艇身长度每米600 元至 2000 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3,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吗
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O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下是有关个税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较大,请尽量耐心看一下吧——《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一、免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O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O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O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O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D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O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13.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5.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6.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O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O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O三、暂免征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O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O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O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 1999] 178号文件,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O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O(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O(5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O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6.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TAG:
什么灾情才有税收减免什么 灾情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