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一般你可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不过是实际中,如果你开具了发票,那开具发票当期就要确认收入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2,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可以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则不能再更改税率,但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票

3,如何界定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界定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三种销售方式,是按照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或合同中商定的商品交货及货款结算方式来确定。具体为:  1、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2、预收款销售商品是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3、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你好!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当天就是第一笔支付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如有疑问,请追问。

如何界定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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