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预缴税款

根据税务部门鉴定的税种,看有无需要预缴的税款,一般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申报,你可将钱事先打入税储专户上,网上申报后自动扣款入库。
企业在没有收入时还是要预缴增值税,是各地国税没有完成任务,所采取的地方政策。预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有税金时的抵交数。

怎样预缴税款

2,什么是预缴税款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企业提前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
这个跟你先预存话费后打电话一个道理 预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什么是预缴税款

3,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4,关于预缴税款

企业在没有收入时还是要预缴增值税,是各地国税没有完成任务,所采取的地方政策。预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有税金时的抵交数。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是不予退(返)还的.

文章TAG:根据什么预缴税款根据  什么  预缴税款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