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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旧的税收法律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调整,使之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环境相适应,以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及改善民生服务。

什么是税制改革

2,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的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或将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因此,本文从我国的税种结构、国际比较进行分析,对未来围绕共同富裕主线的税制改革展开探讨。 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效应 为衡量我国税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按税负是否可转嫁将税收收入种类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从而进行税种结构的比较与分析。 其中,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种。为便于后文进行国际对比,直接税与间接税均选取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方面,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9.8%,间接税约为46.3%。 在直接税方面,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1.1%,其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7.5%、23.6%。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相对较小,仅为8.7%,其中,契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4.6%、3.0%、1.8%,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直接税比重。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2020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6.8%,而消费税与关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7.8%、1.7%。 从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仅7.5%,相对较低。 由于直接税一般是对所得及财富进行征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因而被认为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更为直接。虽然我国此前直接税比重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总体是间接税占比仍然较高,因而,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待继续增强。同时,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比仅7.5%。 除所得税之外,直接税中的财产税也具有更为直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2020年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虽然达2007年以来的最高值,但比重较小,仅为8.7%。 财产税多数以不动产、遗产、固定资产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对于高收入人群自然会多征收,在补充财政税收的同时,可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收入进行补充,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到2020年我国财产税占比一直较低。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主要税种之一的房产税仅在部分试点城市进行了开征,全国性的房产税立法仍未完成;另一方面,至2020年我国遗产税既未专门立法,也未开征。 间接税(流转税)中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较大,至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8%。 由于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征税,主要对象为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及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等,具体包含汽油、 汽车 、高档化妆品及首饰、烟酒等商品等,其税负负担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上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来看,为7.8%,收入调节作用依然有限。 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将对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税收状况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国的改革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考虑到样本量、统计口径、数据可得性、时间一致性等因素,本文在数据库选择及数据对比中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尽量减小对比误差。 在数据库选择上,由于本文需要的样本量较多,不同国家之间统计的口径存在差异,基于样本量及统计口径可比性,本文优先采用了OECD数据库与IMF数据库,两类数据库均含有所需的总量数据,但在税收结构及其细项方面,满足需要的只有OECD数据库,其不仅包含现有的OECD成员经济体,同时也包含部分非OECD成员经济体,只是数据披露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文在比较时,会力求选择相同年份的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数据也被收入到了OECD数据库中,但其中数据的时间序列较短,且披露时间较晚,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数据则以国家统计局及财政部原始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并在对比时做了与OECD统计口径尽可能较为一致的调整,尽量缩小对比误差。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选择了已披露相关数据的33个OECD经济体(总共37个,剔除4个数据未更新的经济体)和4个未加入OECD但被纳入了OECD数据库中的新兴经济体(巴西、埃及、阿根廷、菲律宾),并且将OECD经济体中的G7发达经济体做了单独区分。 在数据时间选择上,在分析我国的税收结构时,可以选取的最新数据未2020年;在进行国际对比时,G7发达国家及大部分OECD经济体最新数据为2019年,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最新数据为2018年,因此分别采用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分类进行对比。为了便于对不同经济体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比较,我们这里需要先以OECD数据库中的税种指标分类标准进行对我国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归类区分。 对于上述分类方法,在进行横向比较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 社会 保障收入。 由于我国 社会 保障收入单独列支,因此,在做结构比较时,我对国际税收数据采用不含 社会 保障收入的税收数据进行比较及指标计算。 第二,关于对比数据及指标选取。 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的不同及税种设定的差异,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分类可比性,本文主要选取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且分类较为一致的税种进行对比。选取税种及分类为: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 在税种结构分布方面,分别与G7发达经济体及部分新兴经济体进行对比,从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的主要差异在于: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差异较大,我国直接税偏低,间接税偏高。 从与新兴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我国与阿根廷、巴西的直接税、间接税的总体结构相似,只是在具体税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与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韩国等新兴经济体比较,我国直接税比重依然较低。从与发达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结构差异更为显著。2019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分别约为38.2%,而发达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多在50%以上,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直接税比重达70%以上。我国间接税占比达47.4%,而美国、加拿大仅分别为15.1%和20.7%,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则在30%~35%之间。 第二,在直接税方面,我国所得税占比偏低,且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重结构差异较大。 根据数据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远低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低于多数新兴经济体;而企业所得税则远高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与多数新兴经济体相近。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为6.6%,而发达经济体在20%以上,新兴经济体除阿根廷、哥伦比亚与我国相近外,其他新兴经济体均高于我国且差异较大。在发达经济体中,美国、德国、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达到了55.2%、44.1%、42.5%,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在30%~40%之间。当然,美国、德国、加拿大尽管个人所得税整体占比较高,但得益于 社会 保障体系等原因,三国居民最终的可支配收入仍较高,对相应的公共服务感受也较强。首先,结合 社会 保障体系来看,与居民生活成本联系较为紧密的支出为社保、医疗支出,美国、德国、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中用于 社会 保障及 健康 的支出占比分别为44.5%、60%、57.0%,而我国为35.9%。其次,三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7%、42%、33%,且分档较多,整体个税结构更偏向于向高收入群体征收。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虽然高达45%,但不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类型并未纳入该征收范围。最后,三国的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比达23.6%,而发达经济体除日本、加拿大为21.6%及13.1%以外,其他G7发达经济体在10%以下,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高。新兴经济体中除阿根廷、巴西占比较低外,其他新兴经济体与我国相似或略高于我国。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财产税比重相对偏低,2019年占比仅为8.0%,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国家依次为美国、韩国、英国,占比分别为16.1%、15.6%、15.4%,加拿大、日本、法国占比在13%左右,中国与意大利基本一致,而德国财产税占比较低,仅为4.5%。新兴经济体占比较高的国家为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占比分别为15.6%、15.4%及11.8%,而埃及、墨西哥占比较低,仅为0.7%及2.3%。 第三,在间接税方面,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9.5%,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为最高水平,消费税占比为8.0%,与大部分发达经济体一致,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偏低。 由于我国主要以间接税为主,2019年增值税占比达39.5%,而发达经济体中占比较高的经济体为德国(29.4%)、英国(26.4%),占比较低的经济体加拿大(15.6%),美国无增值税种,其他发达经济体在20%~25%之间,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在20%~30%之间。在消费税方面,除美国、加拿大占比偏低(分别为4.1%、4.4%)外,其他发达经济体占比基本一致,在8.0%~9.0%之间,而新兴经济体大部分较高,占比在10%及以上。 三、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通过国际对比及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的税种结构有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空间。在共同富裕的远景下,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涉及的税种来看,消费税作为初次分配性质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作为再分配性质的税种,或是税种改革的重点。 1、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至2020年,我国的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但是间接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偏弱。因此,无论从国际对比还是收入分配调节角度来看,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税制结构改革的重要方向。这点在“十四五”规划中也有明确提出。 从具体操作来说,提高直接税比重无外乎两种方式,提高直接税比重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手段包括增加所得税比重或财产税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手段包括降低增值税与消费税比重。下面就分别从具体税种进行分析。 (1)个人所得税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加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国务院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要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具体来看,个税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征收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个税由过去全部采取分类征收方式改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分类征收是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其所得来源,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税费。纳入分类征收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而综合征收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视为一个整体,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统一计算税费。至2020年,我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更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将会逐步过渡到对全部收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首先,或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因为经营所得主要指个人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具有劳动所得性质。其次,逐步将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原因在于当前财产性所得及资本所得适用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较综合所得中最高的45%的边际税率较低。将更多的收入纳入到统一累进税率计算体系,减少个人在分类征收方式中的避税行为。同时,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有利于实现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减税,从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于个人需求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也符合当前刺激内需的政策要求。 第二,优化税率结构,重点聚焦对 科技 创新人才的激励。 对于 科技 创新人才适度降低其高边际税率,有利于 科技 人力资本的积累与现阶段科研创新的发展。 第三,加大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以个人与家庭为课税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2018年我国对个税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税收负担,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税负的改革措施。在人口老龄化、居民生育意愿不足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逐步加大养老、教育、 育儿 等领域专项附加扣除力度。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比重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最大税种。虽然近两年我国一直在降低企业税负,但相较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的企业税负仍显得略高。因此,未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能偏向于通过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对于制造业企业及创新企业提高其加计扣除比例,减少税收负担,鼓励产业链及 科技 创新发展。 (3)财产税 适当提高财产税比重,考虑逐步开征房地产税与遗产税。 我国财产税比重较低,开征税种较少,而其他国际经济体中财产税改革也一直在进程中,改革方向偏向于税种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这也是未来我国可能的财产税改革方向。 在房地产税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对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的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户均 253 万元,占家庭总资产的八成,且住房是家庭实物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实物资产是财产税的潜在税源,因此,“十四五”规划又明确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21年以来政策及会议多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也预示着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的加快。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无论是会议还是规划文件,今年频繁提及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问题。目前,对于个人的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自用的住宅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也仅仅在重庆、上海的部分住宅进行了试点,房产税试点范围较小,未来在房产税试点及征税范围上有望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存量房产的开征。不过,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或依据建筑面积或套数等指标确定房地产税的豁免范围。 在遗产税方面, 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而截至201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作为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税种之一,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2、间接税税种有升有降 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在1990年至2020年间,我国间接税比重一直较高,其中,增值税占比在国际经济体中处于非常高水平。 (1)增值税 适度降低增值税比重,提高企业积极性。 我国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2019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9%,远高于发达经济体,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为企业,适度降低增值税占比会相应增加直接税比重,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我国制造业中的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对应的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制造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2)消费税 适度加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过国际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占比较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收入分配作用。 首先,消费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至2020年,应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油、车等15个税目。对于高档奢侈品、高档消费活动或者高污染商品考虑纳入征收范围,如高档皮草、箱包、电子产品、高档演出等。 其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当前大部分消费税征收环节为生产环节,企业负担较多,地方收入有限。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明确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至2020年已有部分消费品,如高档首饰已在零售环节征收,但消费税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目,如烟、酒、成品油、小 汽车 并没有全面推行征收环节后移,这也是未来重点需要进行推进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意味着随着消费税改革与收入分配划分的同时推进,地方税源及收入会有所增加。

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3,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4,如何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当前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是: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十五”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有三大突破: 一、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应放在首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应放在辅助地位; 二、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 三、摈弃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5,土地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生存危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和稀缺性资源,它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必须节约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才能在有限的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资料。土地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土地税的完善必将助推我国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现行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1.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 2.税费混杂,重费轻税。 3.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4.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二)土地税制改革的方向 1.统一土地税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2.明租、正税、少费。 3.各环节具体税种的设置。

6,请指出你认为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当中哪些税需要尽快进行改革该如何

税制改革方向及如何改  (一)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保持各类企业的税制统一、税负公平,进而实现公平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的要求。首先要不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一是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二)实现增值税转型。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组织收入功能,但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推进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而且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较重,国内产品税负高于外国产品,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内外产品的平等竞争。  (三)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如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以及高消费行为,税率适当从高;  (四)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构建科学、透明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规范税收实体法,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效力。其三是政策公开,增强税法的透明度。  (五)改革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增强地方的税收管理权。我国在坚持税权集中的同时应适当分权,地方应享有一定的税收权限。  总之,税制改革是涉及制度变迁的庞大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因此,在总体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我们应根据当前具备的条件和税制改革的轻重缓急程度,稳步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各项政策可以陆续推出,逐步到位。
购置税

7,如何准确落实财税体制改革

——一大原则。财税体制改革要落实法治原则。预算法的修订以及房地产税通过立法、个人所得税通过修法来实施改革,较好地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尽管立法周期难免长些,但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很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形成改革共识。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要求,无论是预算改革、税制改革,还是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重构,都应不失时机地践行法治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推动立法进程来促进改革。——两大挑战。一是财税体制改革必须服务于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改革不仅是财税体制的自我完善,更要立足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对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助力于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发展大局。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自身改革,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调控机制和手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经济结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实现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这两项内容无疑都考验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效。——三大关系。财税体制无疑是各方利益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财税体制改革自然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调整。在这种利益格局中,政府、企业与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政府内部间的三种利益分配关系。社会资源总量是既定的,如何分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艺术性,避免零和游戏才是可取之道,这样才能激发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效率,通过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其经营活力,促进创新发展,这应是以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的改革目标。在政府与个人之间,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公平,通过改革,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应是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改革目标。同时,面对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资源意识,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都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政府内部之间,既存在横向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纵向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如何合理配置财权。在横向财权配置上,要保证财权都归口于财税部门,使财税部门统揽政府收支,避免“财”出多门。在纵向财权配置上,鉴于这是长期以来困扰财税体制改革的“硬骨头”以及目前大税种都是共享税的事实,不妨将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收入贡献大的税种打包在一起,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统一的分成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而将收入规模小、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财力需要。

8,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二是激励机制。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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