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吧,他们会把所需要的资料和程序一次告知的,各地的要求不一样的,你也可打12366咨询一下。

销售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2,怎样申请汽车销售

汽车4S店,上厂家的官网,根据流程提交资料。一般申请公司需具备汽车销售经历、经验。如果当地已经有了意向品牌,申请难度会相应大些。
如果我要开一家容纳3,4个品牌的汽车代理销售点我应该什么样去开?要做些什么?这样的代理销售是怎么样让我获取收益的呢?大概需要多少成本呢?

怎样申请汽车销售

3,销售汽车方面的税都怎么下账

增值税 计入应交税金进项 销项 已交 未交城建税 、附加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计入所得税代扣个税冲应付工资
http://wenwen.sogou.com/z/q658937202.htm
你好!你人销售主要是增值税.依你们的售价/1.17*0.17来计算.然后还有你们的增值税的附加,依你们的增值税的销项减进项的这个数来计算.打字不易,采纳哦!

销售汽车方面的税都怎么下账

4,开一家汽车二级经销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工商税务另注册资

办理小汽车销售要到当的经贸委办理批准文书的. 除非经营范围里这样写:销售:汽车(不含轿车).这类公司或企业可以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的过程如下: 1\核准企业的名称,如:**市**汽车有限公司. 2\到银行办理验资手续,出具验资报告. 3\找个办公地址来作为登记地点.一般在什么汽车城里的,都可以登记的. 4\准备好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开业登记. 随后办理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 注册资金这块估计要上千万,不过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为准...... 具体经营小汽车也要看当地的政策及要求....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在税务系统认证

认证有两种方式1.用软件、扫描认证,这种方式,在扫描软件上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认证的界面,在该界面下认证即可.2.网上勾选认证,这种方式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列出,供勾选认证.认证发票和抵扣税额的时间规定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15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5年1月5日认证通过,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5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5年3月16日前).

6,办理车购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首先要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车购税需备资料及手续 一、新车办证: 1、应带资料 (1)进口车:发票(报税联)、货物进口说明书、商检单、身份证、《海关代征消费专用缴款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单位车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国产车:发票(报税联)、合格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单位车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填写《车辆购置纳税申报表》。 3、拓印发动机、车架号码。 二、车辆过户、变更、转籍 1、原《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新车主身份证。 4、车辆转出并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5、车管所的批准证明。 三、遗失补办 带行驶证,经查实已缴车购税,并填写《补发申请表》,后补发。

7,汽车贸易公司如何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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