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后纳税申报表怎么做

参保的保险公司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后纳税申报表怎么做

2,我们现在交车辆保险其中代收车船使用税请问这个如何做账

1.借管理费用-税金2.不需!
记入管理费用-税金,已经交过车船税得不需要再交。
做两笔分录:借:管理费用——车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

我们现在交车辆保险其中代收车船使用税请问这个如何做账

3,保险业专用发票代收车船税

要分开: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 贷:现金或存款
要分开做,因为税务年底查账时要求统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要分开记;借:管理费用-保险费借: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保险业专用发票代收车船税

4,车船税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6.负责船舶登记、检验的船舶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登记、检验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5,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不少保险机构反映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问题,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本公告。二、公告的的内容(一)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以及信息的具体内容。(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三、注意事项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一)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二)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税款所属期按照起保日所属年度1月至12月填写。(三)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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