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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内控制度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有效运行对金

1、抓制度、重落实,构筑案件防范第二道监督防线。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风险识别主要受制于审查部门对每个风险资产关键潜在风险的预测、监视、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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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内控制度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有效运行对金

2,人体内的三道防线

1.第一道防线就是人体的皮肤和粘膜,主要是直接阻挡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进入体内;2.第二道防线是人体巨噬细胞,即白细胞等,主要作用是清除已进入人体的细菌、病毒等异物,并且可以清除体内衰老、病死细胞残骸;这两种防线都是非特异性免疫,即不具有针对性。3.第三道防线是指人体免疫功能,包括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体液免疫也叫抗原-抗体免疫,即浆细胞释放抗体聚沉抗原的反应;细胞免疫是T细胞作用于被病毒等侵害的靶细胞,使之裂解、被消化,达到破坏病毒宿主细胞的目的。这道防线是特异性免疫。
人类的三道防线: 一、皮肤和黏膜 二、体内的杀菌物质和吞噬细胞 三、免疫器官和免疫细胞

人体内的三道防线

3,人体内的三道免疫防线

第一道防线:皮肤和黏膜 皮肤和黏膜是抵抗所有“敌人”(病原体)的第一防线。皮肤从头到脚包裹着我们的身体,保护着身体内部的器官不受刺激和伤害。黏膜几乎覆盖着呼吸、消化、泌尿几大系统的所有器官的内壁,对有害微生物和化学物质有极强的排斥力。其中,肠道中的黏膜最为重要,平时我们吃进来的食物,都要在此消化吸收,接触到的“敌人”也最多,一旦这里的黏膜发生破损,让病菌成为“漏网之鱼”,病菌就会在此繁殖滋生,进入血液循环,危害人体。 第二道防线:体液和吞噬细胞 当病原体穿透皮肤或黏膜到达体内组织后,吞噬细胞首先从毛细血管中溢出,聚集到病原体所在部位。多数情况下,病原体会被吞噬杀灭。若未被杀死,会经淋巴管运送到附近的淋巴结,在淋巴结内的吞噬细胞会进一步把它们消灭。一般只有毒力强、数量多的病原体才有可能不被完全杀死,但在血液、肝、脾或骨髓等处的吞噬细胞会进一步把病原体消灭。 人体的血液、组织液、分泌液等体液中含有多种具有杀伤或抑制病原体的物质。主要有补体、溶菌酶、吞噬细胞杀菌素等。这些物质直接杀伤病原体的作用不如吞噬细胞强大,往往只是配合其他抗菌因素发挥作用。 第三道防线:免疫器官和免疫细胞 第三道防线是人体在出生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后天防御功能,特点是出生后才产生的,只针对某一特定的病原体或异物起作用,因而叫做特异性免疫(又称后天性免疫)。 当“敌人”异常强大、巨噬细胞无法将其制伏时,会将其送给T淋巴细胞及B淋巴细胞。它们两个会协同合作,针对强大入侵者,做专一性的对抗。T细胞和B细胞还会产生“记忆”,以备将来有相同的“敌人”入侵时,可以迅速将其消灭。

人体内的三道免疫防线

4,三道防线的简介

商业银行为防范内部风险设置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监督、部门岗位制衡以及监督部门监控等三道防线。2002年,《指导原则》被废止。此后人民银行、银监会规范性文件未再对“三道防线”进行规定。2001年以后,证监会、国资委和保监会 先后发布规范性文件,从内部控制或者风险管理角度对“三道防线”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而言,证监会规定与《指导原则》的思路相同,都是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设置防线;国资委和保监会则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三道防线”设置的具体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证监会、保监会及国资委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商业银行,而且保监会、国资委的规定又与商业银行的实践和组织管理模式的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2008年,财政部、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 ,虽未明确提出“三道防线”的要求,但为商业银行设置“三道防线”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南。 与此同时,“三道防线”的主要防控对象,也经历了从“防案件”到“防风险”再到“防偏差”的两次较大的演变。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系统案件频发,“三角债”、虚假票据泛滥,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为控制案件高发态势,人民银行发布《指导原则》提出设立“三道防线”的要求,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控案件。随着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防控对象逐渐从“防案件”发展为“防风险”。《基本规范》出台后,企业内部控制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体现了五部委对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与深刻共识。就内部控制而言,“三道防线”旨在防控经营管理活动与既定目标的偏差。当然,这里的偏差与广义的风险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三道防线”的防控对象就是经营管理活动中偏离既定目标尤其是风险承受度的各种偏差,这种偏差包括狭义的风险、也包括舞弊行为和案件。这也是《基本规范》的本质要求。

5,银行内控的三道防线是什么

银行内控三道防线是指预防性风险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紧急救援制度,是商业银行为防范内部风险设置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目前,对商业银行如何设置“三道防线”,已无明确的监管要求。但是,经营管理中各项活动对既定目标的偏离和偏差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不但可能形成风险、造成损失,还可能酿成刑事案件,甚至导致商业银行破产。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银行的内部控制不是只针对某一方面进行的,而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不能留有死角和空白,要做到无所不控。二、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四、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扩展资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银行内控
银行内控三道防线是指预防性风险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紧急救援制度,是商业银行为防范内部风险设置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目前,对商业银行如何设置“三道防线”,已无明确的监管要求。但是,经营管理中各项活动对既定目标的偏离和偏差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不但可能形成风险、造成损失,还可能酿成刑事案件,甚至导致商业银行破产。与此同时,“三道防线”的主要防控对象,也经历了从“防案件”到“防风险”再到“防偏差”的两次较大的演变。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系统案件频发,“三角债”、虚假票据泛滥,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为控制案件高发态势,人民银行发布《指导原则》提出设立“三道防线”的要求,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控案件。随着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防控对象逐渐从“防案件”发展为“防风险”。《基本规范》出台后,企业内部控制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体现了五部委对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与深刻共识。就内部控制而言,“三道防线”旨在防控经营管理活动与既定目标的偏差。当然,这里的偏差与广义的风险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三道防线”的防控对象就是经营管理活动中偏离既定目标尤其是风险承受度的各种偏差,这种偏差包括狭义的风险、也包括舞弊行为和案件。这也是《基本规范》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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