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产品反洗钱风险评估表

(一)完善我国身份证件查询系统尽快完善我国身份证件查询系统,实现身份证件查询系统在国防、公安、海关、银行、证券、邮政、宾馆、考试等多个领域以及涉及政府管理等行业单位的广泛应用.彻底解决身份证件查询识别难的问题,建立好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反洗钱工作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系统工程,涉及金融机构的各个领域、公安、司法、财政、税务、海关、外交等诸多方面。 因此要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与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实现银行部门与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以基层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反洗钱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建立一个由地方政府、金融、税务、公安等社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联防监管机制,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便快速查找涉嫌洗钱活动的线索。

其次,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银行间反洗钱网络,畅通联系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做好反洗钱工作之间的矛盾,摆正短期的经济利益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的关系。

在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时,多方了解该机构的信息,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构筑全方位、广渠道、多层次、高效率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反洗钱合力,真正实现“加强配合,共反洗钱”的工作格局,震慑洗钱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机构要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是加强和改进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各金融机构应研究监管机构制度、流程、业务风险,初步划分风险等级,为风险评估奠定基础。

反洗钱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高风险的机构和业务领域,以此达到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洗钱行为的目的。

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方面,建议组织专家座谈、金融机构讨论形式对现有指标进行完善,将地域因素纳入指标体系,确定各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征求被监管机构意见,确保评估机制的客观、公正、合理。

此外,研究行业间差异指数,既保障评估机制行业内的公平,也要考虑行业特色,反映不同行业的风险。 此外,对评估机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某机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评估体系。

反洗钱产品风险评估要素

答:

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反洗钱等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同时,组织员工采取集体学习或自学的方式学习相关案例,明确严格按照制度流程处理业务的重要性,掌握操作流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切实增强识别和预防各类案件的能力。   

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将反洗钱检查纳入对公业务、个人业务、结算业务等日常检查中,对反洗钱中重点风险领域、关键部位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是做好客户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有效识别客户、及时遏止风险的首要关口,网点依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同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将反洗钱管理纳入经营全过程。同时,根据客户信息专项治理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信息维护,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完成客户的信息维护任务。

银行客户反洗钱风险分类

这句话是说,因为阿联酋属于自由贸易国家,货币流通也很自由,很多国家的黑钱都在这里洗白,从阿联酋汇到国内某银行的大额资金,尤其是美元,可能被界定为黑钱进行审查,全球警察都盯着阿联酋,也不是说不能汇,审查时间过长你拖不起啊,审查期间资金冻结,还要提交这材料那材料证明。

银行产品反洗钱风险评估方法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和“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无任何明确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需要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报告充分发挥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从衡量指标上来看是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占总体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从指标上来看,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应该是 “刚”“柔”并济。所谓“刚”是指客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枚举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全部交易或行为类型,并为每类交易或行为预设了阈值,当遇到报告规则枚举的交易或行为,并且交易或 行为超过阈值时,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对处于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客观报告规则对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规避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容易培养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其自身的设计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遗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报的重大损失。所谓“柔”是指主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为具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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