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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开具清税证明请随带《清税申报表》(需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税申报表》中附送资料指以下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4)非居民企业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6)单位纳税人报送: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2,清税证明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是在注销个体工商户时所需要的材料,开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需要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发放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发放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清税证明是什么意思

3,清税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材料:1、《清税申报表》3份。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二、办理地税清税证明所需条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税务人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查阅相关资料;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办税服务厅人员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税务事项的,出具《清税证明》;(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3、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三、清税证明窗口办理流程1、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税务人员通过税源管理平台查阅相关资料;纳税人未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过资料,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查阅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办税服务厅人员出具清税证明(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税务事项的,出具《清税证明》;(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3、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 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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