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备案是什么意思,由于我公司生意不景气须将机器设备卖掉想申请零税率发票请问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1 00:13:11
1,由于我公司生意不景气须将机器设备卖掉想申请零税率发票请问
并没有零税率发票,发票还是用普通销售发票。对于符合已使用的一年以上的不高于原价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条件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列在免税销售收入。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复杂些,小规模就简单些。在申报前把符合免税的条件有关资料送税务就审核,有的系统审核批复,实际上有做备案就行。
2,关于一般纳税人免税产品在金税卡里税率的设置是否可设置为0税率
其实不用设置税率,免税是在申报时做的,把金额和税额填相应免税的栏里(增值税申报表),我们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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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置的,你以管理员的身份进入金税开票系统,打开系统设置,再在菜单栏中点击编码设置,其中有一项是税目设置。金税卡里不能设置为0税率,你可以开出后去税务申请减免税.不可设置为0税率,我觉得应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每月报税时,开具的免税产品发票在申报表附表一中的免征增值税货物中填列就可以了。
3,出口企业备案表
零税率就是不征税!生产企业一般都要退税的,一般纳税人都要上税及退税的,只有小规模可以免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流程:2.1 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济南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2 受理 济南检验检疫局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3 评审 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2.4 审批 评审材料提交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2.5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济南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2.6 变更和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等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证明),向济南检验检验局提出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并向济南检验检疫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待变化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
4,增值税零税率与增值税免税有何区别
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税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他在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即可得笔净退税,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的税负为零,但他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通常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服。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如我国新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就实行了零税率。两者差异1、计税:零税率: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增值税中的免税只是免去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款,其他各环节税款则不能免除,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核算:零税率:实行零税率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涉及进项税额的退还。同时,销售零税率的货物,其销售额计入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为0。因此,零税率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进行核算,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核算。免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的成本。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计入销售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都不需进行核算。3、管理:零税率: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免税: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率为零不等同于免税。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免税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退还。而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
5,Gross weight 这个中文是什么意思
G.W.= gross weight 毛重
参考资料: http://export.jsiec.cn/C.aspx?page=531324.html
G.W.= gross weight 毛重
报关员考试经验谈主要复习重点报关单,这个部分在整个考试中占有25%的分数(50分),可以说十分重要。这个部分题型主要有2种,一种是一张报关单填制的选择题,20个题目,每题1分;另外还有3道报关单的改错,每张报关单有20个空、10分,其中只有5个是错误的,除非把这5个错误都找出来,否则多选、少选、漏选这10分都拿不到。但同时报关单这个部分也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一般来说,这个部分拿满40分是完全可能的。在这个部分的复习中重复而大量的练习不会有特别良好的效果,而取得好的成绩关键就在于正确的掌握“报关单填制规范”!
从历届考试的经验来看,报关单部分一般都以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为主,一般不会涉及转关报关单,但是因为转关是02年新增加的内容所以也要有所关注下册P179。报关单的考试中一般随附单据中所给的条件都是中文。而教材中报关单部分后面的代码都不需要我们记忆。
首先,大家都知道报关单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所以,“不同合同、不贸易方式、不同口岸、不同发票、不同手册的内容不得填制在同一张报关单上”!(下册P175)
从教材下册P176开始大家会看到从(一)预录入编号……一直到第(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但是我们考试只需要大家填到第四十一项,后面6项的因为都是由海关填写的部分所以考试不涉及!
(二十) 成交方式
进口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CIF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CIF)
出口报关单中所显示的最终价格为FOB价
进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出口时海关系统自动默认运保费为-
[注意]如在进口单据中同时给出CIF、运费和保费、FOB,我们只需要填写一次CIF价而无须填写运保费!
进口——如果给FOB就需要填写运保费,如果给CFR就需要填写保费
出口——如果给CIF就需要填写运保费,如果给CFR就需要填写运费
(二十一) 运费
运费标记:“1”——运费率
“2”——运费单价
“3”——运费总价
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1,24美圆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7000美圆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注意]货币代码部分只须掌握以下常用代码即可
美元(502) 港币(110) 日元(116) 英镑(303) 欧元(300) 人民币(142)
(二十二) 保费
保险费标记:“1”——保险费率
“3”——保险费总价
例如:0.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10000港元的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 杂费
见下册P183
(二十四) 合同协议号
S/N P/O Order No. Confirmation Agreament
(二十五)件数
件数、包装件数一般以Paking list上内容为准,有时参考Marks No.
此栏以实际包装的件数为准
[例如]Caton No.1-40 件数就为40 / Case No.7-14件数就为8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0,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 包装种类
常见包装种类有:Carton(纸箱)=CTNS Pallet托盘 Cases木箱 Bales=BLS布包
其他更多包装形式只作为参考
(二十七) 毛重(公斤)
Gross Weight=G/W
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例如]货物毛重为4公斤本栏目填报为4;货物毛重3.1公斤填报为4公斤
(二十八) 净重(公斤)
Net Weight=N/W
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 集装箱号
Seal No. CTN No. Container No.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我们常见的集装箱规格为20尺及40尺,在填报本栏目时需要一律折算成20尺的标准集装箱数量。如果有多个集装箱只需填写第一个集装箱号,其余集装箱号填写在标记麦码及备注中
[例如]一个20尺箱和一个40尺箱就应填报为:集装箱号*2(3)
(三十) 随附单据
合同、箱单、发票、许可证这些必附单据不填在随附单据中
随附单据的号码会在已经条件中给出,如已知条件没给就不必填写,此栏只填写随附单据名称或代码,单据号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如在改错题目中随附单据一栏出现合同、箱单、发票、许可证这些必附单据就为错误
(三十一) 用途/生产厂家
填报方法和与其他各项关系见附一
(三十二) 标记麦码及备注
此栏目中麦码只需要填写内容而不须包括麦码中之图形
此栏目如果出现No Mark=N/M就无须填写
备注栏目中应填写:
1、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不是填报代理方而是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需要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委托XX公司进口”。(见:经营单位)
2、 如果有多个集装箱只需填写第一个集装箱号,其余集装箱号填写在标记麦码及备注中(见:集装箱号)
3、 随附单据代码及号码号码(见随附单据)
4、 适用于协定税率商品的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
5、 来料加工出口成品的时候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料费和工缴费
(三十三) 项号
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序列号
第二行只用于加工贸易已备案商品,填写该商品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此内容会在已知条件中给出。例如:XX商品列手册第2项)
[注意]1张报关单只允许填5种商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20种商品
(三十四) 商品编号
就是所报商品的商品编码
(三十五)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第一行首先填报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如果已知条件只给英文需自行翻译成中文填写
第二行填写规格型号
如果在改错题目中没有中文名称就为错误
(三十六) 数量及单位
第一行、如果已知条件中给出一个计量单位则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行、如果已知条件中给出两个计量单位(例如:布匹单位 公斤/米 左侧为第一计量单位右侧为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填写第二计量单位
第三行、如果成交计量单位于法定计量单位不同时填报成交计量单位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已知条件会给出 [例如]MADE IN U.S.A原产地就为美国
(三十八) 单价(三十九)总价
此两栏目只需要填写价格数字而无须填写货币名称或者计量单位
[注意]此栏目不同于毛重净重,不可四舍五入
(四十)
附一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判断依据
一般贸易 一般征税 进口:外贸自营内销;出口此栏为生产厂家 照章征税 没有备案号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 加工返销 全免 备案号第一位为“B”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 加工返销 全面 备案号第一位为“C”,对口与否会在已知条件中给出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 加工返销 征免性质
三资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 加工返销 全免 经营单位代码第6位为“2、3、4”的进料加工
合资合作设备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企业自用 全面 经营单位代码第6位为“2、3”来判断合资或者合作企业
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 企业自用 全免 经营单位代码第6位为“4”的为外资企业
附二
例题:我国上海一家公司通过台湾一商人从泰国购买香米100吨,货轮经过台湾抵达上海,请问起运地是( )
A. 泰国
B. 中国台湾
C. 台湾
D. 上海
6,安徽芜湖房改房问题
我查看了安徽有关公房出售的文件,现在先回答第3: 如果现在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办理了产权证,对房屋归属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继承、转让的话最后还是先完善产权。 根据《安徽省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果要交易,就需要完善产权(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注意: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如果原单位"名存实亡",估计单位也存在很多问题,应该去了解是否可以督促原单位把这项工作(全单位的公房完善产权)做了。 具体如何完善产权可以参看 《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办法。 旧城改造规划区的住房、沿街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住房、危险住房、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第四条 新建住房以及腾空的旧住房,须先出售后出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已租用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 市场价,按售房当年该类住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计划。 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计算。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计算。一套标准新房(建设面积56平方米)的负担价,按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逐步提高,2000年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第六条 各市、县每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由房改办公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价格为基价,根据住房的结构、楼层、朝向、装修、设备等项条件和地段、环境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系数由各市、县房改办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价。 第九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须由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住房产权不清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经所在市、县房改办会同物价、国有资昨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职工、居民家庭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限购一套)。在省内易地调动的,原购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收购后,在新的工作单位可再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一次。 第十一条 向职工、居民家庭出售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实行面积控制,其标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或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之和控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家庭按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第十三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一次性工龄折扣,即由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四条 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或向房改专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一)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售房单位可给予不超过应付房价款20%的折扣。 (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少于房价的30%,余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偿还,并付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根据分期款年限比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降低1.5个百分点确定(5年期以内的按同期计算,5年期以上的按5年期计算)。 (三)申请抵押贷款的,须先在受理贷款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储蓄房价的30%,贷款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省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向职工、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其个人出资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适用零税率。 职工、居民家庭按标准价购买住房,免交契税;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和个人出资部分的三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职工、居民家庭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居民家庭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居民家庭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置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5年内确需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即时的标准价收购;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 第十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经所在市、县房改办审核后,分别到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第十八条 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提取10%售房款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上,其余按下列规定纳入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 (一)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 (二)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的比例,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组织,负责住房售后维修服务(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允许国营、集体、个人等多种经济形式开展住房的维修、装修服务业务。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5年内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5年后由住房所有人按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多少合理分摊费用。 第二十条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要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装饰、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外型和结构。改造、翻建住房时,须拥有全部产权,并且要服从统一规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拥有部分产权的,须征得产权共有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不得用公款装修公有住房。已装修的,费用单独列出,全部由购房者负担。严禁将装修费用计入房价予以优惠。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降价出售和倒卖公有住房,使公有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房地产、土地、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按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所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7,免税还是零税率企业该如何选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明确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许多企业不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很多纳税人对什么是零税率、什么是免税不是很明白,认为免税和零税率不一样吗,都是不用交税?选择适用免税和零税率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对此进行分析说明。一、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的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等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对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营改增改革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二、零税率和免税的含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三、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一般来说,在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是没有区别的。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明确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两者是没有区别。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但是在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是明显的。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计算公式计算,有助于我们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当然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加实惠。这也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从规定的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四、案例分析上面的文字说明也许还比较抽象,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免税和零税率的具体区别意义。案例一:A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3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现请问:(1)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分析:(1)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的规定,A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①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10=10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此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万元。(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通过上述计算结果,我们知道,A公司适用零税率时,可退税6万元;当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时,当期应纳税额为零。适用零税率的优势显而易见。案例二:B公司从事设计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3年8月,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装设计服务,账面记载的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为100万元(全部为外销),当期取得进项税额0.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1)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分析:(1)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的规定,B公司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4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过程如下:①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100×6%=6万元,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0.1=0.1万元,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如果该公司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允许抵扣进项。通过上述计算结果,我们知道,对于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免抵退税办法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可以权衡成本效益原则,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办法,简单、方便。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也更好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因为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实这是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很小,财税〔2013〕106号文的附件4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 五、其他提醒注意的事项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正确区分适用零税率享受退(免)税与应税服务免税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与条件: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注意在上述应税服务范围内,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条款修正了已废止的财税〔2013〕37号文一律由承租方(即使承租方是境外单位个人)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合理规定。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按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一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是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是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是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六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七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选择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免税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因为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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