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年度申报是什么意思,外籍人员要离境回国在华期间每年有年度的个税申报工作离开时还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06:43:35
1,外籍人员要离境回国在华期间每年有年度的个税申报工作离开时还
看你在什么单位任职,我知道代表处的外籍员工离职时需要做自然人个税清算。
2,我们公司要申报外籍人12万但是我这明明有之前的外籍人登记表
此次上报的证件号和日常申报的证件号不一致也可能系统不显示出该人信息比如说护照号码改动,护照字母大小写等原因你好!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才能查到。贵司的外籍人员登记表有没有受理章?有的话,如果查不到,证明税局经办人员没有录入系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外籍个人2013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需要个人年所得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搜一下:外籍个人2013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需要个人年所得12万申报?
4,请问 外籍人年收入十二万的申报
请根据以下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判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5,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1,只需要其中一份就好了,表格都是一样的,但是表格里要当事人签名确认,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委托申报要写委托申请书。2是啊,网报了就不用交了,因为网上申报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的密码,可以找单位的会计拿,因为这个他们做代扣缴时会登记生成如一个,如果本人忘记了只能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生成了。要带本人身份证明,也可以一单位名义出证明去修改,但要本人签名确认可以重置。3不是,如果他是在你们单位有雇佣关系,就填你们的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编码。明白了没有兄弟,呵呵,不明白可以Q我420012515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因此,即使由单位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应向主管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6,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首次申报登记
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在中国境内任职证明和支付工资证明;(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有关合同;(四)在中国境内取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转让所得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五)派遣公司开具的原始工资单(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机构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扩展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纳税申报1994年出台的《征管法》中明确,无论是外籍人士抑或本国人,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还会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罚金;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咨询
外籍个人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居住时间的纳税义务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判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
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
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
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
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
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保留了对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税收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但实际运用中我们以居住是否满五年来确定完全税收居民身份和承担的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
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住满一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应按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度起
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华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帐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
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
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判定所得来源地遵循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 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3.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规定:
(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
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2)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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