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境外支付借款利息缴纳什么税金

营改增后境外支付借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开普票,按票面金额入账,因为借款利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营改增后境外支付借款利息缴纳什么税金

2,关于境外母公司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

1. 我之前操作过。在汇出境外借款利息前,就需要给外汇管理局提供汇出利息已相应支付税款的税务证明。所以,代扣代缴的时间一定在借款利息汇出前。2. 一般准则要求按年度计提代扣代缴所得税, 借:财务费用 贷:应缴税费-代缴所得税 贷:应付利息支付时,借:应缴税费-代缴所得税 贷: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3. 需要在12月计提,不对汇算清缴产生影响。
利息收入当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如果你公司以前年度没有缴纳,按规定应该进行补缴。

关于境外母公司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

3,境外取得利息收入应该怎么计算缴纳营业税是扣除掉预先在境外支

营业税方面:按利息收入总额*5%,不扣除预缴的所得税。所得税方面: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在境外预缴的所得税可以抵减公司应纳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应付款项里扣除。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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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资企业外债利息需缴哪些税种

1、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是10%。
外资企业歇业时,借股东的外债所豁免的利息,要缴所得税。实际上没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如果豁免的利息记为收入,哪这部分利息也要计入财务费用的;如果豁免的利息不记为收入,哪这部分利息相应也不需要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这部分豁免利息在收入与成本费用里面同时出现,也就互抵了。

5,关于银行利息的营业税

分行给总行10万元利息吧?否则分行转贷越多,就越亏损了。可以抵税,分行应以收到的利息减去支付给总行的核定的利息为营业额交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银行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收入与一般企业的银行存款滋生的利息收入有所不同。只要企业占用了银行的资金,就承担了还本付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欠银行的钱,无论企业经营好坏,银行均对本息具有追索权。但监管部门基于监管和防范银行风险的角度考虑,允许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实行核销即账销案存,但银行继续保留追索权。财政部门也从防范风险和真实反映银行损益的谨慎性原则出发规定了银行利息收入确认的原则,而税务部门则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对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做出了税收的要求。对表外利息征营业税,那么在贷款真正核销时,是否允许银行对已征过营业税的表外利息冲减当期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从公平的角度来讲,税务机关应该允许。但实务中如何去监管该表外利息的准确性,尤其在表外利息包含以往年度未缴过营业税的历史数据的情况,又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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