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平价转让的问题

平价转让应该是还是原来出资时的6万
平价转让没说一定要转让给一个人,几个人也是可以的。平价转让是指按照原股权价值1:1转让给其他人而已。

股权平价转让的问题

2,平价转让股权的流程是什么说法不一先去工商还是国税还是地税

一般流程1、到工商局领取变更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等2、到地税局办理股权转让完税证明3、填写好工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4、变更完营业执照再变更税务登记和代码证仅供参考,这是我们这里的流程。

平价转让股权的流程是什么说法不一先去工商还是国税还是地税

3,平价转让股权

一,类别。受让欺诈的转让股权的理由,呼吁股权转让合同废止或确认无效; 2,为公司的债权人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但需要转让,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受让和争端前常因发生后,纠纷引发的。在这样的纠纷,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总是认定为无效。

平价转让股权

4,股权平价转让正当理由是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5,股权平价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每月5000

这个收入不能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的方法,不能扣除5000元的。平价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0,股权没有增值收益,也不用交个税的。
转让个人股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股权转让价格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重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以此来看,没有差价就没有个税。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所述“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里的“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是指对其股权的转让价格进行核定,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平价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股权平价转让一般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股权是平价转让 还是 零元转账

A “零元”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补税没商量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B “平价转让”有疑点:被转让企业藏所得税猫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我是来看评论的

7,平价转让股权转让如何计收个税且相关依据

根据财产转让所得个税计算方法,是不用缴纳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但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中第四条所列,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因此A公司股转中如确实不存在利益输送,则缴纳每次转让中的印花税即可
(一)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2.《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该文件明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对于股权转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其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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