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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60号)规定,自2年1月1日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以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破产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清算单位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一)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 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公司自己分期开发的不作为清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清算单位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3,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执行哪些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执行哪些事务

4,清算开始日和清算基准日有什么区别如何确定

1.企业进行清算时需要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是从清算开始日计算财产构成的,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这里的起始日期就是清算基准日。2.需要以清算组成立日作为清算基准日。3.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
清算基准日是指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并开始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5,公司在清算期间进行其他的活动如何认定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否则认定为无效。
朋友你问如何认定清算报告虚假? 答:如何认定清算报告虚假,首先要看清算报告后面附的清算单,这是关键,报告只能是简单的叙述破产以后,怎样进行清算的,有地是阉人耳目,甚至虚假,要着重看以下内容: 一,资产清算过程 1,破产单位的资产评估清单,这是由破产领导小组委托评估机构做的,从现象看,可能没有什么问题,实际委托就在里边隐藏,例如:因为自破产以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很少参与,有的时候也不需要参与,这就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机会,结果导致资产该高价的不高,人为作梗有倾向的转移资产; 2,故意遗漏破产资产,或少报破产资产,目的不言而喻; 3,各种应收款的核实登记情况,有没有故意遗漏,大数变小数 二,资产分配过程 1,资产分配又是不可忽视的环节,按照当前的分配过程是即:偿还顺序(1)破产办案经费, (2)尚欠员工工资(3)欠缴税款(4)银行贷款(5)其他应付款, 2,这里应强调一点就是,还款顺序是前面的100%偿还,到哪道程序不足就按比例分配,因为排列后面程序的有可能得不到补偿,那就得认真检查前面程序的真实性,可靠性,以上这些只是通常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其他方面也不可掉以轻心。

6,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

第一,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时效起算时间,故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当然也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二,清算赔偿责任是基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的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即怠于清算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是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审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包括股东怠于清算的消极行为,以及由此造成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等事实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第三,由于相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实因案而异,个案事实因素均可能会对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产生影响。包括上述三种观点所对应的基本案件事实,都可能成为个案审查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因素。因此,审查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要结合个案因素综合把握.
公司清算期间未登记,分三种情况(1)公司清算期间没有通知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没有公告的,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的投资人承担债务(我理解应当是承担如果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分得的相应份额),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2)公司通知了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经过公告,经过清算后资不抵债,债权人丧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没有意义。(3)公司通知了债权人或在通知不到的情况下经过公告,经过清算后公司资产还有剩余,公司的投资人取得了公司的剩余资产。这种情况下请求权是否丧失还不好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都有可能,诉讼时效适用2年的规定。

7,企业清算期间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计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新税法上所谓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在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终止经营或发生应税改组时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各项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具体来说,企业的全部可辨认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可辨认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来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指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这里的损失,企业的负债数额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计算确认。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作为债务的减项。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项权益性基金应根据审核后的账户余额确认。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各项清算费用-各项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实收资本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存货的可变现价值+非存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资产的盘盈各项负债=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拖欠的各项税金+新增加的债务+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先,个人独资企业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该清算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税。 收到的占地补偿款,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也要并入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计算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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