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分包合同如何纳增值税

先看看你和对方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是缴纳增值税的还是工程合同如果是销售合同,只有在销售对方时计提增值税,1、2不需要计提如果是安装合同,生产钢构件发到工地需要交纳增值税,采购的不需要然后按照安装进度及销售情况计算结转收,计算成本,多的劳务费计入材料或施工
印花税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负责缴纳。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

建筑安装分包合同如何纳增值税

2,承包工程怎么缴税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增值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即:对于这种转让工程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其发生的相应成本同时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单位员工在外地中标承包一工程项目,总投资约2500万元,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该工程需转让给其他全作伙伴,其转让费为100万元,请问该员工应交哪些税金?按什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税? 【解答】 不知您所述的投标是以企业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如果是以企业名义所投,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名义投,应该也是以某企业的名义方可投标,按照招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某工程对于投标人的资金、建筑资质等都是有限定性要求的,我们理解您这种情况应该还是属于以某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投标,将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即:对于这种转让工程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对其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其发生的相应成本同时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工程怎么缴税

3,建筑工程没有成本的增值税计税办法

营改增除了增值税需要增加科目核算外,其他没有大的变化,成本与以前一样核算就可以,只是需要注意进项税的问题,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不用计入成本。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含税÷(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含税÷(1+征收率)(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抵扣,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没有成本的增值税计税办法

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5,建筑企业如何征税

【涉及文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关键点】   一、区分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备不要自行采购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其他变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税种是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得税法及细则,以及相关的文件 涉及的其他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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