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地下人防如何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和基金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加计20扣除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30 04:28:10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和基金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加计20扣除
您好: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下述(一)、(二)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2,房地产开发人防工程成本如何扣除
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例如: 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开发分三期,总开发建筑面积20万平米,按当地规定须建设不少于4%的人防工程。现在一期开发完工10万平米,同时一期建成人防工程8000平米,现在进行一期所得税结算,税务局只允许进入一期开发成本的人防工程面积4000平米,另外的4000平米,要留待二期工程完工时摊入。他们的依据是人防工程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应配比分摊进入各阶段开发产品成本。
3,人防设施清算能否作配套设施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确实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统一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规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审核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能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组织验收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地下室用作防空设施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审核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并经其审核通过。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
没有产权的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设计文件,监督施工过程、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其支出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属于计算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家,不能对外销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
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该开发商出售无产权地下室取得的收入,属于第3项规定: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相应成本、费用准予扣除。
另外,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因此,开发商将非人防设施对外出租,地下室属于开发商自用,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但有的地方有特殊规定,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照辽宁规定,开发商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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