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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销骨干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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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骨干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与传销有关的罪名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要是判刑了,就得去坐牢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与传销有关的罪名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金融诈骗传销的性质是如何处罚的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传销行为,简单的讲就是拉人头、团队计酬、骗取入门费三种形式。表面上看,何为传销是很清楚的问题,但是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传销的定性是相当困难的,由于传销团伙会销毁证据、对传销进行变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执法部门想要完全掌握传销的证据非常难,想要掌握让传销组织骨干成员罪成的证据更难。因此,我们除了依靠执法部门的打击之外,要想不受传销之害,还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做好自身的防范工作。另外,发现传销行为请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举报!
经过我仔细核查,彻头彻尾的骗局,第一、罗斯公司根本不知;二、从宣传所用的视频看不少都是过去传销场所的视频或是盗用电视节目与这个骗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三、从lcf给的网站地址就可以看出是假的,还经常上不去,你想想看,这么大的一个公司会租用一个小服务器?会使你经常上不了?;四、宣传资料上声称要打造七亿千万富翁这种鬼话你能信吗?罗斯公司是全球信誉极好的公司会这么不负责任地这么宣传?五、具体到lcf的模式可以看出是真正的骗局了,所谓送积分,如果你不投钱积分一文不值,你可以试一下,注册,拿积分,它不是说一积分是3元吗,那么你不投钱看看能不能用积分消费便于知,如果不能就说明是骗子无疑,目前说送积分其主要是目的就是拉人头,望莫上当!

金融诈骗传销的性质是如何处罚的

4,网上传销有哪些特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网上传销主要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信息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 “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资格,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网上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 “信息链+资金链”运作。与传统的传销活动相比,网上传销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5,为传销提供便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为网上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服务器及信息服务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实施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即属违法。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非明知或应知时不构成违法。
一、捞了一把(收入超过5万者),但是一旦出事,就背负了刑事责任,赚的全部没收外,还要给予一定罚款,并根据刑事大小,处以3-8年的监禁——大亏;二、尝到了一点甜头(收入低于5万者),正准备放手一搏,结果平台没了,还得罪了一批原本信任自己的人,如果还想在这个行业继续运作,又得从头开始,且身边人脉已经丧失殆尽,从头再来的难度远大于之前,还耽误了时间——大亏;三、还没开始赚钱,或许身边资源没有伤害,也没有耗费太多的精力,但是,因为被这样的赚快钱的理念,扰乱了原本正常的思维,在从事其他平台的时候,总是觉得前期赚钱速度不够带劲,而再找类似这样的快平台,有害怕象前辈那样出现人生安全,心态已经被搞坏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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