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为什么要反洗黑钱谁能说得清楚自己手里的钱是不是黑钱 搜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通过职务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等途径拿到的钱叫黑钱,所以,你没犯这些罪就不是黑钱,反洗黑钱就是遏制犯罪和揭发犯罪的途径。我手里的不是黑钱,因为途径不是通过上述途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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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洗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请讲的通俗一些好吗

洗钱罪是指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钱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于洗钱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文献:www.baidu.com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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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部门负责调查反洗钱行为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按照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反洗钱法同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1. 《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2. 《反洗钱法》没有明确指出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ut。。。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4.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已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5.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6. 上面这条规定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由调查权的。7.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也是有调查权的。

哪些部门负责调查反洗钱行为

4,有机化学合成领域的人工智能有哪些优势和劣

互联网的发展构建了地球村,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点亮智慧地球村。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正在叠加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快速催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重塑经济社会运行模式,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幅整体跃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加速交叉融合发展,有效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成熟、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一是确立了人工智能发展国家战略。党的十八以来,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形势,党中央和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发布和实施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人工智能发展国家战略,从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了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提出建设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发展目标,并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军民融合、智能化基础设施、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做出了系统部署,为了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把握未来科技发展主导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二是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跨越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崛起,凭借着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积累了庞大规模数据量和数据挖掘利用技术的进步,数据、技术和政策效应相互叠加,催生了一大批新型人工智能企业,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占到全球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近25%,中国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数累计超过15700项,位列全球第二,特别在计算机视觉与图像、智能机器人和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已经处在与世界领先水平,处于与世界一流水平并跑和领跑阶段。百度、腾讯、阿里、美团、滴滴出行等互联网企业在搜索、驾驶、家居、人际交互、制造、交通等多个领域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大型互联网企业都纷纷把发展人工智能业务作为驱动未来业务发展的新抓手,都期望通过发展人工智能来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主导权。科大讯飞、商汤科技等人工智能专业企业分别在智能语音技术、智能图像识别技术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技术被广泛应用在互联网、电信、金融、电力等行业,相关智能技术多次斩获国际大奖。大疆无人机、京东无人车、新松智能机器人等新型智能设备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正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传统产业加速深度融合。三是以人工智能推进智能经济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工业、服务业、农业等经济发展各领域,推动经济快速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智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加速形成。阿里云ET工业大脑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深度挖掘工业大数据,输出“供、研、产、销”全链路智能算法服务,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全面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决策,全力助推中国智造发展。浙江、广东等地大力推进制造业机器换人,将大量智能机器人“招进”了工厂,促进了智能制造发展和智慧工厂建设。百度推出了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围绕智能汽车和智能家居,打造了Apollo和DuerOS两大行业开放生态,加速推动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和智能家居迈向世界先进水平。滴滴出行、美团点评等公司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机调度、餐饮配送、出行路线等服务优化中,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组织、运行、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促进了用户服务体验提升和绿色共享经济发展。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平台金融监管领域,为整治洗钱、欺诈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利剑,促进金融智能化发展。海康威视等企业智能仓储物流解决方案的发展,促进装卸搬运、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物流环节的智能化发展,无人仓库、无人物流正在快速发展。四是以人工智能推进智能社会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社会发展领域,教育、医疗、健康、养老、交通等领域,正在深刻改变社会各领域服务模式,促进服务模式创新,人工智能已经点亮了智慧社会生活。医疗领域,手术机器人、智能诊疗助手等正在加速普及,快速精准医疗时代已经开启。华大基因正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基因测序,阿里ET健康大脑正在成为患者虚拟助理、医学影像、药效挖掘、新药研发、健康管理等领域医生的得力助手,微医集团构建开放式医学人工智能平台为现有医疗服务体系赋能。教育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正在推动智慧教育体系构建,“未来教师”机器人、高考机器人等智能化设备正在重塑传统教育模式。养老领域,“机器人+社区养老”智慧服务模式赋能健康养老服务业,帮助老人在社区或者家里就能享受365天全天候的星级健康养老及关爱服务。交通领域,高德、百度、腾讯等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实时优化导航服务,让道路交通信息更加通畅,实现了大众出行的大规模协同,促进了社会绿色高效运转。

5,第三方支付牌照条件

你所谓的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什么? 目前国内网上银行主要指银行自己的网银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例如块钱、支付宝、易宝等)。至于作用主要来说分为担保和支付两方面,其中支付宝由于解决了异地购销的担保问题,所以对中国的电子商务的贡献是非常大的,至于银行主要完成的就是支付功能。 第三方支付公司属于卖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体。 他们的出现跟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有关,最初,电子商务网站要提供网络支付功能就要跟每一家银行签订协议,由于电子商务网站初期规模小,银行不愿意直接合作,所以就衍生出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游与银行合作,下游与电子商务使用者签订协议,第三方支付公司中间赚取手续费的差价,一般来说银行收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手续费是千分之四,而电子商务公司收取用户的手续费是百分之一以下,具体情况费率有所调整,但大体是这样的。 由于这几年银行自己的网银发展和国家对电子支付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生存空间约来越小了。而且国家要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发牌照,这就会造成一大批小第三方支付公司倒闭。8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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