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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产能利用率是什么

什么是产能利用率?国家一直说产能过剩,各大钢厂还都在加大力度生产,几年了,也没见库存增大多少。
钢铁行业产能利用率74%,资产负债率94%,产业集中度45%。在世界上来讲,属于比较低效率的,远远低于日本,韩国,德国和美国同行。

钢铁产能利用率是什么

2,钢铁产能是指铁的产量还是钢的产量是生铁粗钢还是钢材

你好!产能是指的是一段时间内能产出多少钢材的能力,钢铁是个广义次包括生铁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我感觉一般指粗钢产量,因为钢确定以后,钢材差不多根据成材率什么的就能算出来了。而铁到钢,由于工艺不同(电炉还是转炉),钢产量差异会很大。

钢铁产能是指铁的产量还是钢的产量是生铁粗钢还是钢材

3,钢铁去产能有什么影响

显而易见,去产能减少了钢铁产品市场投放量,对于合法产能价格提升带来机会,同时也降低了钢铁行业对于原燃材料的采购数量,使得价格回落,尤其是非法地条钢所使用的废钢价格回落,资源释放出来,另外也降低了物流量,使得污染环境的物流方式得到了抑制。
钢铁产能过剩危害最大的还是钢铁行业本身,其次是相互竞争压价拖累了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挤死了矿山行业的利润,打击了航运市场的发展,干扰了港口和铁路行业正常的收费标准,摧毁了钢铁贸易商的资金链,也使得低价格的劣质钢材进入建筑领域,留下后患。

钢铁去产能有什么影响

4,钢铁工业的落后产能是指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 烧结、球团和炼焦生产工艺装备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土烧结矿、热烧结矿工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 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4.3 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 2 炼铁、炼钢生产工艺装备 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3 轧钢生产工艺装备 复二重线材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 落后产品 热轧硅钢片,I级螺纹钢筋产品,Ⅱ级螺纹钢筋产品 (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25A空腹钢窗料,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污染大,不环保的企业
污染严重,产能过剩

5,什么是钢铁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一、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落后工艺、装备和企业目录的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淘汰落后能力的主要程序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三、其它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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