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改革 发展要什么,论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1 16: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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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第一,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建议先将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合并,实行综合征税,初步搭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框架。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税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第二,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考虑居民家庭不同费用情况,适当增加有关家庭生计支出的附加扣除项目。在现有综合扣除的基础上,考虑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比如个人职业发展,也就是再教育费用的扣除、基本生活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扣除、赋予二孩基本生活标准扣除等。同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兼并税率级次,缩小初始税率比例,降中等收入者税负,增加老百姓的获得感。第三,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综合征税相配套的税收征管体制,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要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推进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等社会综合配套条件的逐步完善,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利支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衍生问题:征收管理是什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涉及几个方面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三条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3,深化财税改革要更加注重四方面内容
深刻理解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对深化财税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相继出台,具体如:修订《预算法》,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框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对完备的PPP管理体系;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取得新进展;税制改革取得显著进展等。可以说,财税领域是近年来我国改革力度最大、进展最明显的领域之一。 在解决旧矛盾的同时,一系列新问题又凸显出来。具体如:营改增导致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消失,分税制何去何从?房地产税改革正在衔枚疾进,但如何才能避免房地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运行带来严重冲击?预算改革如何克服普遍存在的激励不足、能力不足问题,消除形式主义现象?如何才能有效化解地方债存量债务风险,保持各级财政稳健运行等。上述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作出及时而明确的回答。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改革走向深入,实践提出新问题的原因;也有对现代财政认识不深刻,改革方式不够科学的原因。要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需要从治理的高度深化对现代财政制度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至于什么是现代财政制度,全会决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就像现代公司制度一样,现代财政制度也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根据多数人的理解,现代财政制度就是近现代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广泛认可、普遍采用的财政管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体如税收法定、预算透明、规范统一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理解,现代财政制度首先应该体现为一种社会理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人民是的主人。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有权监督政府,有权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柱,现代财政的制度设计应当有助于上述理念的实现;现代财政制度是一系列机制和制度设计,具体如:税收法定原则,政府不能随便征税(收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人大对预算的控制权,即人大机关审查、批准和监督预算的程序和权限;人大机关对财政赤字的监督和控制等;则是现代财政制度运行应展示的绩效特征,具体如:税收体系规范高效、公众纳税遵从意识高;预算统一、规范,资金使用高效;公众参与度高,满意度高;财政运行稳健、风险可控等。人们讲推进现代财政制度改革,通常就是指上述第二个层面概念上的重构财政管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运行机制。在此过程中,如果新制度、新机制的设计不能全面体现新理念的要求,就会因为改革动力缺乏而出现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反过来,如果把现代财政制度的绩效特征作为改革的直接目标,就会因为改革聚焦失准而陷入事务主义,整日忙忙碌碌最终却事倍功半。 要突出四个“更加注重” 今后一段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更加突出四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发挥人大的作用。财税改革(特别是预算管理改革)涉及政府系统内部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仅靠政府自身力量来推动改革显然是不够的,需要为改革注入新的动力。人大一手托着政府,一手托着公众,是推进财政改革最合适的、可以倚重的制度性力量。应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人大代表监督意愿不足、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通过激活人大监督为财政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二是更加注重发挥行政管理改革对财政改革的引领作用。财政运行反映政府职能及政府履职方式。当前我国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实是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与错位并存,政府管理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执法裁量空间较大的外在反映。只有以治理现代化为引领,在政府改革(如按照透明、高效、可问责、分权的原则再造政府业务流程、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优化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等)的视角下策划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才能为财政改革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反过来,仅靠财政部门单兵突进地“往前拱”,结局必然是难以行稳致远。 三是更加注重财政部门和各支出部门权责关系的重塑。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特别是预算制度)涉及到预算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和绩效评价机制的显著改变,必然带来财政部门和支出部门权责关系的深刻调整。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各支出部门需要实现角色转换,就是财政部门也要实现角色转换。如果仅仅把眼光盯在各支出部门上而忽视财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就会出现步调不一致、相互掣肘的现象,阻碍改革顺利推进。 四是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推动现代财政制度改革,还必须有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智库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为改革注入更多的推动力量。 重点抓好四方面改革工作 当前,财税领域矛盾众多,热点频出。总体上看,这是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反映。我们要保持定力,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松,力争在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使财税改革取得决定性胜利。 一是平稳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内容。近年来有关方面为推动房地产税改革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推出该项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在房地产价格严重高估的背景下推出房地产税改革,其风险和社会冲击是比较大的。我们必须考虑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价格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考虑房地产税对地方债务风险的影响,考虑房地产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制定一揽子行动方案以减轻房产税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平稳实现改革过渡。 二是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房地产税改革为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应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镇)四级行政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把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由中央、省两级政府分享;把房产税确定为市(县)、乡(镇)共享税。此外,把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确定为地方税,在市(县)、乡(镇)级政府分享;资源税根据税收规模和影响范围确定在不同层级间的分配。收入分享的比例,既要考虑收入贡献,也要考虑人口因素。在分税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对省、省对县两级转移支付制度,最终形成既有差别,又能在省级范围内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是妥善处理地方债务风险。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不是完全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也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路子。过去两年,强力“去(政府)杠杆”导致地方债风险快速暴露,部分城商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最终引发银行信用较大收缩,已从实践上证明了“完全市场化”的路子是走不通的。对此,有关方面应保持清醒头脑。应及早谋划、建立债务风险分担机制,以调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融资平台以及社会借款人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积极性,为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加快既有改革措施的落实。近年来,有关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期财政管理框架、财政透明度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改革举措。我们要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抓手,把握住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难得机遇,优化政府机构和职能设置、优化人员和资金配备,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好、贯彻好。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郑重声明: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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