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资格认定有什么用,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办理免税资格已经获得了税局的批准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06: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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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办理免税资格已经获得了税局的批准
税局无权批准任务企业免税,税务机关只是当时依你公司的申请需核准,如果申请的资格适用政策错误,那么税务机关应该追缴相应的税款。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免什么税
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组织 资格认定 免税优惠 社会团体 收入 免税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
1、大学生申请个小公司,做些日化方面的零售没有税收免税政策。2、待业两年以上可以申请低保。3、没有在正规的企业找到工作,只是在小个体企业上班,不可以申请低保。你好,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 (1/2)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4,免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格认定影响其免税资格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没问题,是可以的。因为一般的出口贸易公司的理解是,有了进出口权就有可以退税了,完全不知道要到国税去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有申请退税的资格。有具体的案例,并且是我本人经手解决处理的这个问题。当时有家贸易公司是9月成立后直接就开始有出口业务发生,并且根据有些业务资料都是有申报期限规定的,所以出口报关,银行结汇和付工厂货款,工厂发票认证等,相关的业务操作都有,等所有业务单据准备妥当,并将退税申报操作完毕(以前我的预审正审一起到柜台办理),我准备好所有退税申报资料到国税柜台办理的时候,才告知我不能办理,原因就是没有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间应该是当年11月份了,当时非常担心的就是前期 没有资格的时候所办的业务,国税认不认可,经过多方面的咨询求证后答复是没问题的,所以,办理完资格认定后再将以前业务的退税申报资料重新申报递交,几个月后顺利退税完毕(因是企业第一次申报退税,能比正常慢几个月,这是因为退税资料上报后,上级主管部门要新建立该企业数据库的原因,所以第一次申报退税会慢。以后退税就正常了)现在该业务都已经退税完毕了。所以,答复是肯定的。你完全可以放心操作相关业务。
6,退免税资质认定书是什么
一、框架: 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 ◆管理要求(11个要素): 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合同评审、4.7申诉和投诉、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记录、4.10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8个要素): 5.1人员、5.2 施和环境条件、5.3检测和校准方法、5.4设备和标准物质、5.5量值溯源、 5.6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结果报告。 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 65条69款,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参考文件”中关 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5+1)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6条/6款);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12条/12款);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共4条/4款);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共9条/9款);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共33条/37款);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共1条/1款) ◆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3.2检验检测机构;3.3资质认定评审。 ◆参考文件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相关条款○1 4.2.4强调人员能力监督,而非关键过程,并进入技术档案(4.2.6)。 (新准则条款原文: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 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 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 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 监督的记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请查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期及预认定转正式认定) 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059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62号) 二、审批条件 实行辅导期及预认定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及预认定期到期前15日内申请转正式认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报送资料 辅导期及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审批程序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对辅导期及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式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申请资料。 五、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表》之日起7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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