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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国地税合作到底有哪些意义

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现实需要。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面对纳税人和各类微观经济主体,需要加快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推进国地税合作,就是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税等问题。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税务机关创新管理、强化征管的必要举措。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进国地税合作,就是要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机构分设带来的“信息不畅”“抓手缺失”等问题。推进国地税合作是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时代要求。依法治税水平高低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落实依法治税,必然要求税务机关公平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推进国地税合作,就是要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执法协作,规范执法行为,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总之,国地税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执法协同,以更好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提升税收工作水平。

推进国地税合作到底有哪些意义

2,国地税稽查合作又有哪些具体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国地税稽查合作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84号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第五条 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进联合稽查工作。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联合稽查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纳税遵从。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联合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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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地税是啥

国税是与地方税对称的国家税收制度,是一国分税制的产物。地方税是地方税,是中央税收的对称,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然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征收和停止征收,核实本地区适用*,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一、国税征收的项目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二、地税征收的项目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地方税,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三、国地税合并的意义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于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就是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简化机构,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办事效率。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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