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税专票认证期限

增值税专票认证期限180天内。
区别很多,主要是专票可以抵扣,普票不可以抵扣。

增税专票认证期限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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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3,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是没有特殊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认证期不能抵扣。全部计入成本。
认证期限是108天,增值税发票超过了认证期没有认证那就当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把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就可以了。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各是什么概念

1、认证期限是发票开票日后180天以内认证2、只有认证并且通过以后才可以抵扣,一般来讲认证的当期纳税申报时抵扣,如果认证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多抄来的进项部分可以留抵以后纳税期间抵扣。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都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取代了从2003年以来实行了7年的90日的申报抵扣期限制度。申报抵扣期限的延长、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特别是规模大、来往票证多的企业的实际问题,使纳税人可掌握的税收自由度更大,也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轻松自如。

6,专票认证的期限

一、正面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分析详情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三、发票认证不同的处理方式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7,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是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销售统一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都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取代了从2003年以来实行了7年的90日的申报抵扣期限制度。申报抵扣期限的延长、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特别是规模大、来往票证多的企业的实际问题,使纳税人可掌握的税收自由度更大,也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轻松自如。
180 天
180
开发票之日起180天内有效!
180天
180天

8,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相关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在增值税认证改革转型时期的规定,现在不用考虑这个问题了。
认证期限是90天,在期限内认证都是有效的,不用考虑节假日,年底什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是由金税工程控制的是电脑计算时间从开票之日起算90天,电脑可不会认节假日的。所以有票一定要在90天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证通过才可以。
90天内 但是税务局允许开放抵扣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啊 也就是每个月那几天全国的税局开放稽核系统 所以一般都两个月内就要拿去认证的啊
按实际天数计算d,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要认证..
没有"专用发票必须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认证,十二月份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必须在次年元月底前认证"这种规定,只要在90天内认证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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